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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脑卒中预防与救治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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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12-20] 来源:上海卫生  作者:ecphf录入 [字体: ]
为了健康

 

      上海市卫生局组织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医疗急救中心和市健康教育所等单位开展“上海市脑卒中预防与救治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一、明确目标,建立脑卒中预防与救治服务体系
      脑卒中已经成为我国居民疾病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调查和统计结果显示,近年本市人群急性脑卒中发病率呈明显上升趋势,患病一年以上的死亡率也逐年上升。建设上海市脑卒中预防与救治服务体系,旨在充分整合本市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并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间职责明确、衔接有序、合作互动的脑卒中预防与救治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努力实现“降低人群脑卒中发生率、提高脑卒中发生后60分钟内规范救治率以及降低脑卒中复发率、致残率和死亡率”的工作目标,切实落实让老百姓“不得病、少得病、晚得病”的医改工作总要求。
各区县卫生局和各有关单位应在市卫生局组织领导下,按照要求全面推进本市“脑卒中预防-干预-救治”三级服务网络建设。
(一)建设上海市脑卒中临床救治网络。包括:
      1、成立“上海市脑卒中预防与救治中心”。作为本市脑卒中预防与救治服务体系的技术支持核心,制订本市脑卒中预防与救治各项标准与规范,组织开展技术培训、质量控制与管理。
      2、建设若干个“上海市脑卒中临床救治中心”。根据本市脑卒中临床救治需求,结合本市脑卒中临床救治医疗资源分布状况,在本市三级甲等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范围内,通过招募和遴选建设若干个“上海市脑卒中临床救治中心”,为相应区县提供会诊和人员培训等技术支持,接受相应区县转运的脑卒中危重病例的抢救,成为区域性脑卒中临床救治中心。
      3、建设“区县脑卒中临床救治中心”。各区县卫生局选择区县中心医院或有条件的二级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要求建设“区县脑卒中临床救治中心”(每区县1所),承担辖区内脑卒中高危病例的临床筛查、干预性治疗和病例救治等。
(二)建设上海市脑卒中筛查和预防服务网络。包括: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对辖区居民开展健康档案管理、高血压等主要慢性病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开展脑卒中高风险人群初筛、转诊,以及干预管理、康复管理等。按照脑卒中“A-B-C-D”初筛指标在健康人群中开展脑卒中高风险人群筛查和危险因素干预管理,按照市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加强对辖区高血压,尤其是H型高血压患者的规范管理;将发现的脑卒中高风险人群及时按照要求转诊至“区县脑卒中临床救治中心”和辖区内有条件开设“脑卒中专病门诊”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筛查和干预性治疗;对接受干预治疗的脑卒中高危病例进行管理;为脑卒中患者提供适宜的后遗症康复服务等。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临床诊疗服务(含健康体检)过程中,加强对脑卒中高危病例的鉴别与筛查,对疑似脑卒中高危的病例开展血管病变筛查(颈动脉筛查)和H型高血压筛查等,并落实干预性治疗措施。
(三)建立和健全脑卒中预防与救治工作机制。包括:
      1、建立脑卒中院前急救工作机制。整合和优化本市急救转运网络资源,建立“区县脑卒中临床救治中心-120急救-市脑卒中临床救治中心”危重病人急救转运绿色通道和对口挂钩工作机制,确保急性期脑卒中病人得到优先转运,提高各级脑卒中临床救治中心60分钟规范救治率。
      2、建立市区两级脑卒中临床救治中心的对口支持工作机制。重点加强专家会诊、高危病例转诊抢救、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指导,不断提高脑卒中诊断和救治能力,有效降低脑卒中病人的致残率和死亡率。
      3、建立和完善脑卒中病例报告工作机制。在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化管理基础上,探索建立健全脑卒中高危个体筛查登记报告工作机制;结合本市卫生信息化建设工作进程,在市和区县脑卒中临床救治中心建立和实施脑卒中病例住院病历首页报告制度,逐步完善本市脑卒中病例报告制度。
      4、完善“区县脑卒中临床救治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双向转诊工作机制。区县脑卒中临床救治中心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初筛出的脑卒中高风险人群作进一步鉴别和诊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接收由区县脑卒中临床救治中心转诊的脑卒中后遗症患者,通过提供社区适宜康复等服务加强脑卒中病人规范管理。
      5、强化各级预防保健专业机构指导工作机制。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健康教育机构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制订和完善脑卒中预防和控制工作规范和内容,加强对本市脑卒中预防与救治服务网络中的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支持与服务。
二、明确职责,规范脑卒中预防和救治服务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提高思想认识,将实施“上海市脑卒中预防与救治服务体系”建设作为落实医改工作要求和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制定辖区脑卒中预防与救治工作方案,将脑卒中预防与救治工作纳入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内容。要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将推进建立脑卒中预防与救治服务体系与完善本市和辖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服务体系工作紧密结合,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公众对脑卒中等慢性病预防与救治服务需求的工作机制和服务模式,整合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完善服务流程与规范,提升服务能力与水平,保证让社会公众能够获得优质、高效的公共卫生服务。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和健全本市脑卒中预防和救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对脑卒中预防和救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卫生局成立“上海市脑卒中预防与救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附件1),组建“上海市脑卒中预防与救治服务体系专家委员会”(附件2),为本市脑卒中防治体系建设决策提供支持,全面加强对本市脑卒中预防与救治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各区县卫生局应在区县政府领导下,成立相应的“区县脑卒中预防与救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区县脑卒中预防与救治服务体系专家组”,切实加强辖区脑卒中预防与救治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相关单位应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责,保障投入,规范脑卒中预防和救治服务。
      1、市卫生局负责研究制定《上海市脑卒中预防与救治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附件3);组织市级项目单位和区县卫生局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管理要求,全面推进项目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市脑卒中预防与救治服务体系网络框架,确定各级脑卒中临床救治中心的建设与遴选标准(附件4),并组织开展招募与遴选;组织制定本市脑卒中预防与救治各项工作规范;对项目实施的督导与管理。
      2、区县卫生局负责按照市卫生局统一要求制定建设区县脑卒中预防与救治服务体系工作方案,落实辖区开展脑卒中预防和救治工作必需的人、财、物等保障措施,加强区县脑卒中临床救治中心建设,组织辖区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对脑卒中高危人群的筛查、转诊与管理等工作。
      3、上海市脑卒中预防与救治中心应在市卫生局领导下,按照《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成立项目实施办公室,落实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对项目实施进行规范管理;研究制定本市脑卒中预防与救治工作相关标准、规范与要求,建立“脑卒中病史首页报告制度”;负责上海市脑卒中预防与救治专家委员会的日常运作与管理。
      4、市医疗急救中心应制定脑卒中院前急救转运标准和规范,优化呼叫转运体系,开辟脑卒中专病通道,保证绿色通道畅通。
      5、市、区县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应在现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基础上,深化和完善脑卒中防治工作指南、服务规范和技术要求,根据本市脑卒中预防与救治服务体系要求开展人员培训,并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涵丰富脑卒中防治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医务人员和社会公众对脑卒中防治的重视程度。
      6、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组织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服务过程中积极开展对脑卒中高危病例的筛查与鉴别,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设立H型高血压专病门诊,并根据医疗服务需求,落实脑卒中防治工作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措施;积极参与和支持市或区县脑卒中临床救治中心建设,制定机构内部脑卒中救治工作规范和流程。经招募遴选建设的市、区县脑卒中临床救治中心应认真执行“脑卒中病史首页报告制度”,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对对口支持的区县脑卒中临床救治中心的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确保对相应区县危重脑卒中病例的会诊、抢救工作。
      7、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开设“脑卒中服务窗口”,落实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严格按照脑卒中工作规范和标准开展筛查;对脑卒中后遗症进行康复医疗服务。
三、营造氛围,努力提高医务人员和社会公众对脑卒中防治的重视程度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应高度重视对脑卒中高危病例的筛查与鉴别,尤其在健康体检过程中,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增加H型高血压和颈动脉筛查的鉴定、诊断和排除,降低脑卒中发生风险率。
      各区县、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渠道、各种方式,广泛开展脑卒中危害的宣传,尤其要加强“知晓率、治疗率、控制率”极低的H型高血压危害的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扩大项目宣传的舆论声势和溢出效应,提高社会人群对于脑卒中的认识,营造社区居民知晓“脑卒中的危害”、了解“脑卒中的症状”、树立“脑卒中可防可治”观念、接受“脑卒中60分钟规范急救”理念、共同参与“脑卒中的预防”的良好氛围。同时,探索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脑卒中防治的工作机制与模式,推动脑卒中防治地方性立法的努力和尝试,共同营造全社会共同预防脑卒中的支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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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正文 第2页:项目实施方案
第3页:各级中心建设与遴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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