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分类号】
【标题】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实效性】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颁布时间】 2002-04-08
【实施时间】 2002-06-01
【内容分类】职业病诊断标准
【文号】 GBZ94-2002
【题注】 ICS 13.100 C6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94-2002
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ancer
2002-04-08发布
200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生产环境中的致癌因素是造成劳动者癌症超量发病的原因,在生产过程中长期接触焦炉烟气、无机砷、氯甲醚、铬酸盐(制造)、石棉、联苯胺、苯、氯乙烯等有可能诱发特定恶性肿瘤。为了有效地防治职业性肿瘤,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鞍山钢铁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GBZ94-2002
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肿瘤的诊断与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的诊断与处理;职业性接触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的诊断与处理;职业性触苯所致白血病的诊断与处理;职业性接触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的诊断与处理;职业性接触氯甲醚、砷及其无机化合物、焦炉烟气、铬酸盐(制造)所致肺癌的诊断与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 职业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诊断总则
3.1肿瘤诊断明确
3.1.1 必须是原发性肿瘤。
3.1.2 肿瘤的发生部位与所接触致癌物的特定靶器官一致。
3.1.3 经细胞病理或组织病理检查,或临床影像检查,或腔内镜检查等确诊。
3.2有明确的职业性致癌物接触史
3.2.1 接触致癌物的年限符合诊断细则的相关规定。
3.2.2肿瘤发病潜隐期符合诊断细则的相关规定。
3.2.3结合工作场所有关致癌物接触状况综合判断。
4诊断细则
4.1 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4.1.1肺癌
4.1.1.1 原发性肺癌诊断明确。
4.1.1.2 接触石棉粉尘累计工龄7年以上(含7年)。
4.1.1.3 潜隐期10年以上(含10年)。
4.1.1.4 石棉肺合并肺癌者即可诊断。
4.1.2 间皮瘤
4.1.2.1 必须有细胞病理学诊断。
4.1.2.2 接触石棉粉尘累计工龄1年以上(含1年)。
4.1.2.3 潜隐期15年以上(含15年)。
4.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4.2.1原发性膀胱癌诊断明确。
4.2.2生产或使用联苯胺累计接触工龄1年以上(含1年)。
4.2.3潜隐期3年以上(含3年)。
4.2.4联苯胺接触人员所患肾盂、输尿管移行上皮细胞癌可参照本标准。
4.3苯所致白血病
4.3.1经细胞病理学检查确诊。
4.3.2苯作业累计接触工龄1年以上(含1年)。
4.3.3潜隐期1年以上(含1年)。
4.3.4如有慢性苯中毒史者所患白血病即可诊断。
4.4氯甲醚所致肺癌
4.4.1原发性肺癌诊断明确。
4.4.2生产和使用氯甲醚(二氯甲醚或工业品一氯甲醚)累计接触工龄1年以上(含1年)。
4.4.3潜隐期4年以上(含4年)。
4.4.4工作场所中甲醛、盐酸及水蒸气共存时产生的二氯甲醚所致肺癌可参照本标准。
4.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4.5.1肺癌
4.5.1.1 原发性肺癌诊断明确。
4.5.1.2 含砷采矿及冶炼累计接触工龄3年以上(含3年)。
4.5.1.3 潜隐期6年以上(含6年)。
4.5.2皮肤癌
4.5.2.1 原发性皮肤癌诊断明确。
4.5.2.2 无机砷作业接触工龄5年以上(含5年)。
4.5.2.3 潜隐期5年以上(含5年)。
4.5.2.4 有慢性砷中毒病史者所患皮肤癌即可诊断。
4.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4.6.1病理组织学诊断为原发性肝血管肉瘤。
4.6.2从事聚氯乙烯生产,有明确的氯乙烯单体接触史,累计接触工龄1年以上(含1年)。
4.6.3潜隐期1年以上(含1年)。
4.7焦炉工人肺癌
4.7.1原发性肺癌诊断明确。
4.7.2焦炉工累计接触工龄1年以上(含1年)。
4.7.3潜隐期10年以上(含10年)。
4.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4.8.1原发性肺癌诊断明确。
4.8.2从事铬酸盐制造累计接触工龄1年以上(含1年)。
4.8.3潜隐期4年以上(含4年)。
5处理原则
5.1脱离致癌物的接触。
5.2按恶性肿瘤积极治疗,定期复查。
5.3需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16180处理。
6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根据本标准规定,患者必须是确诊的原发肿瘤。
A.2 明确患者所在工作场所存在相关致癌物。
A.3 明确患者所在工作场所有肿瘤超量发生人群。
A.4 患者的肿瘤部位与接触致癌物作用的靶器官一致。
A.5 临床诊断时要参考既往致癌物接触状况(检测记录,或企业原材料、产品、工艺记录,或同期同类企业检测资料等)。
A.6 潜隐期指患者初次接触致癌物至肿瘤确诊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