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agnosis of accupational acute phosgene poisonin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6.1和6.2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挂的。
本标准代替GBZ29-2002《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诊断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Z29—
2002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GBZ29—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将“刺激反应”改为“接触反应”;
——在5.1“轻度中毒”中删除“支气管周围炎”;
——在5.3“重度中毒”中删除“窒息,并发气胸、纵隔气肿、严重心肌损害、昏迷”;
——调整了标准结构。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上海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黑龙江省第二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匡兴亚、邹和建、李思惠、朱玉华、胡英华、冯克玉、陈秉炯、赵立强、游全程、杨水莲、姚蜂、倪为民、高嘉宁。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的发布信况为:
—GB8787—1988;
—GBZ29-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