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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六章 罚 则

[日期:2012-03-02] 来源:CNCDC  作者:ecphf录入 [字体: ]
为了健康

 

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条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第五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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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章 总 则 第2页: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3页:第三章 诊 断 第4页:第四章 鉴 定
第5页: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6页:第六章 罚 则
第7页: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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