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卫生部成立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咨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实施。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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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七章 附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卫生部成立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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