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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敬老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5-08-21] 来源:民政部  作者:ecphf录入 [字体: ]

为了健康

      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是我国一项传统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1956年出台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提出要保障老弱孤寡残社员的吃、穿、烧(燃料)、教、葬。自此,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初具雏形。
      农村五保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农村敬老院则是承担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吃、穿、住、医、葬(教)等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集中供养照料的主体服务机构。
      当前,我国正经历快速的城乡人口老龄化阶段。到2020年,我国城乡老年人口将达到2.43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8%。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在“十二五”期间,初步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共享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的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社会的弱势群体。截止到2013年底,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总人数为537.2万,其中在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人数为183.5万,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比例为34.16%。据测算,到2020年,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预期数量将衰减到502万,占农村总人口数的0.9%,与目前的比例基本持平;到2025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预期数量将衰减到478万人,约占农村总人口的1.0%。随着城乡养老方式观念的逐渐转变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村敬老院环境条件和管理方式的不断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要求集中供养的比例将逐渐上升;但同时分散供养的水平也在不断上升,总体上分散供养水平与集中供养率是一个成反比的趋势;再加上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全国农村人口正在逐渐减少;届时集中供养需求比例将稳定在一个平衡值上面,这个平衡值约为60%。因此,未来五至十年,将是一个减少全国各地地方乡(村)集中供养率与全国平均集中供养率之间极差的一个过程。
      党中央和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照料工作和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各级地方政府正在逐年加大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专项财政补贴,中央财政也在逐年增加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方面的专项资金投入。截至到2013年底,全国累计共建设有农村敬老院约3万所,床位272万张,建筑面积5180多万平方米。但是,由于历史欠账和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等多方面原因,一些地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能力差、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严重滞后,散居五保供养对象住房破旧等问题还相当突出。据统计,北京、上海等少数发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床位数已经远远超过了当地五保集中供养人数,农村敬老院除接受五保供养对象外,还有较大能力向社会开放;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531.6万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床位277.9万张,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能力为52.3%。按照我国2020至2025年的集中供养需求比例60%测算,还有40万张左右的农村五保供养床位缺口。同时,长期以来全国各地农村敬老院建设方式多样,建设规模、服务内容、设备配置等方面标准不统一,布局不合理,相互之间差距较大,难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服务。
      加快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首先要改善农村敬老院设施条件,进一步加大对农村敬老院投资建设力度。与此同时,要理顺农村敬老院管理体制,将农村敬老院纳入事业单位法人管理,各级政府应将农村敬老院运行管理费纳入财政预算范围予以保障,按照入住人数的10:1到14:1配备工作人员,由财政核拨管理人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另外,考虑到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因素,还应对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敬老院建设予以重点扶持。 
为了科学指导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合理确定新建和改扩建农村敬老院的建设规模和水平,完善相关配套设施,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使项目建设水平达到最佳规模、获得最佳效益;同时为社会机构多元化参与农村五保老人养老服务市场,更好的贯彻执行《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关于“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的目标要求,制定相关标准尤为必要。
      通过本建设标准的编制和实施,可以进一步促进、加强和规范农村敬老院的建设,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更好地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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