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记者姚常房)2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及试点方案。《通知》明确,今年2月~12月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试点“互联网+护理服务”,其他省份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选取试点城市或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应组织制定本地区“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探索建立价格和相关支付保障机制。
方案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提供主体、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行为、服务管理、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相关责任、风险防控、支撑机制9项试点内容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方案明确,试点医疗机构派出的注册护士应当至少具备5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重点对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康复期患者和终末期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提供慢病管理、康复护理、专项护理、健康教育、安宁疗护等方面的护理服务。试点地区应组织制定本地区“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原则上服务项目以需求量大、医疗风险低、易操作实施的技术为宜。
方案强调,试点医疗机构在提供服务前应对申请者进行首诊、评估,可自主开发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或者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建立合作机制。可购买/共享公安系统个人身份信息等进行核验,为护士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置护理工作记录仪、一键报警装置,购买责任险、医疗意外险和人身意外险等。
据统计,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有1.5亿人,上门护理服务需求激增。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部分地区近期出现了“网约护士”,大多由社会力量主导推动。由国家组织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可以加快完善相关政策,逐步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