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老龄发〔202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局)、中医药局、疾控局:
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是医养结合服务的重要方式。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医养结合发展,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加强服务供需对接,提高协议合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医养结合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细化实化协议合作内容
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机构实际情况,主动与医疗卫生机构对接开展协议合作。根据医疗卫生机构资质和能力,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就近就便、服务衔接、共谋发展”的原则,参照《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文本(参考)》(见附件),协商确定合作内容。
二、确保协议合作安全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规范化,确保安全开展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协议合作,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养老机构应当进行养老机构备案。提供协议医疗卫生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做好医师多机构执业地点备案等工作。
三、建立基层协议合作机制
以基层为重点,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机制。支持有需求的养老机构对接所在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协议合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协议合作的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对养老机构中65岁及以上的入住老年人,可探索开展每年一次的集中上门健康体检,健康体检结果要及时反馈本人或监护人,并根据体检结果做好健康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卫生服务。
四、支持多层次协议合作
因地制宜发展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多层次协议合作,支持有意愿合作的养老机构,主动对接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等机构开展协议合作。鼓励养老机构优先与周边的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医疗卫生机构协议合作。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发挥老年医学科、康复医学科等科室作用提供专业服务,吸引社会力量参与。
五、鼓励发展嵌入式服务
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延伸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协议合作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立医疗服务站点,依法依规提供嵌入式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协议合作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立家庭医生工作室,为老年人提供就近就便服务。
六、探索托管式协议合作
创新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方式,养老机构可探索将内设医务室、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托管给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营。在符合各自意愿和明晰权利义务、相关法律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的基础上,双方协商确定托管方式。
各地各部门要协同推进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工作。机构间密切配合,提升协议合作服务质量。各地要多渠道、多形式对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开展宣传,提高社会、行业、老年人及其近亲属的知晓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4年12月2日
附件
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文本
(参考)
使用说明
一、本协议合作文本(以下简称“协议”)是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的参考文本,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协议合作,与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协议合作可参考执行。
二、本协议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约定采用。
三、在本协议条款中,请依据实际情况,在选填项前“□”划√,不予选择的划×,在横线处“ ”可进行补充、调整。
四、本协议条款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请依据实际情况,在相关条款后进行补充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
目 录
第一条 双方基本情况
第二条 主要合作事项
第三条 经费支付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
第七条 保密条款
第八条 不可抗力
第九条 协议变更、解除、延续
第十条 其他
甲 方(医疗卫生机构):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 方(养老机构):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医养结合政策文件要求,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就近就便、服务衔接、共谋发展”的原则,由甲方为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以下简称“乙方老年人”)提供协议医疗卫生服务。为维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双方将秉承合约精神和诚信意识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双方基本情况
1.甲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性质、种类)医疗卫生机构,主要业务范围: ,地址: ,联系电话: 。
2.乙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办公营、□公建民营、□民办民营、□其它性质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备案号: ,主要业务范围: ,养老床位数量: 张,地址: ,联系电话: 。
第二条 主要合作事项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包括:
1.公共卫生服务
□(1)为乙方老年人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①为老年人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和健康讲座。②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服务。③为已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2型糖尿病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老年患者提供相应的慢性病患者健康服务。④有条件的可为乙方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技能指导等医养结合服务及失能老年人健康评估、健康服务。
□(2)为乙方老年人提供预防接种服务。为老年人提供预防接种健康咨询,为有接种需求且无接种禁忌的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预防接种服务。
□(3)传染病防控和院内感染风险防控指导。①指导乙方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协助乙方内设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处置医疗废弃物。②指导乙方加强机构内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做好传染病防控、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等工作。
□(4)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频次、要求等,下同):
。
2.疾病诊疗服务
□(1)为乙方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等疾病的诊治服务。
□(2)为乙方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老年慢性病患者提供长期处方服务。
□(3)双方约定的服务形式(派驻、定期巡诊等): 。
□(4)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
3.医疗康复服务
□(1)为乙方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服务。
□(2)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
4.医疗护理服务
□(1)为乙方老年人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
□(2)为乙方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
5.中医药服务
□(1)为乙方老年人提供中医药健康管理、中医药适宜技术等中医药服务。
□(2)对乙方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中医药技能培训,推广中医养生保健知识、技术和方法。
□(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
6.精神卫生服务
□(1)为乙方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精神卫生或心理健康相关服务。
□(2)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
7.家庭病床服务
□(1)为乙方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服务。
□(2)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
8.绿色通道服务
□(1)为乙方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急诊急救绿色通道,提供急危重症患者抢救服务。
□(2)为乙方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预约就诊绿色通道。
□(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
9.双向转诊服务
□(1)与乙方具备条件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
□(2)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
10.药事管理指导
□(1)为乙方提供药事管理指导,为乙方老年人提供合理用药指导。
□(2)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
11.远程医疗服务
□(1)为乙方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2)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
12.安宁疗护服务
□(1)为乙方处于生命终末期的老年人提供症状控制、舒适照护、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等服务。
□(2)协助乙方为临终老年人的近亲属提供情绪疏导、哀伤辅导等心理关怀服务。
□(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
13.专业培训
□(1)组织乙方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2)对乙方工作人员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健康科普等医疗卫生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项培训。
□(3)对乙方工作人员组织开展医院管理、职称晋升等方面的培训。
□(4)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
第三条 经费支付
1.甲方为乙方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产生的医疗费用,由甲方按照国家相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定收取,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按照基本医保相关规定支付后,个人支付部分由老年人自行支付。特困人员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按照规定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2.甲方为乙方老年人提供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或政府部门统一组织开展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乙方不另行支付费用;甲方开展其他医疗卫生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3.甲乙双方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养老机构规模及入住老年人健康状况、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量、医疗卫生人员职称及机构间距离、养老机构提供设施设备支持等因素,协商确定协议合作经费,并明确合作经费涵盖的内容、质量、要求等。长期派驻乙方的甲方医疗卫生人员的薪酬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医疗卫生机构可依法依规收取签约养老机构的合作费用。
4.乙方按年(或季度、月、服务次数)向甲方支付协议合作经费 万元(大写: )人民币,主要用于支付甲方的管理费和甲方人员劳务费、交通费等。
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乙方向甲方提供场所、设施设备等,包括 。
□其他: 。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按照双方约定,使用开展相关服务所必须的场所、设施设备、水电等。
(2)提供相关服务的医疗卫生人员在服务中应得到乙方对其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的维护。
(3)在甲方执业许可范围内,根据协议为乙方老年人提供相关医疗卫生服务。
(4)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到乙方服务的医疗卫生人员多机构执业地点备案工作。
(5)按照约定频次和内容,派出医疗卫生人员开展医疗巡诊等服务,并做好巡诊记录等相关文书的书写。
(6)协议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及频次等如有变动,应提前与乙方沟通协调。
(7)甲方在诊疗过程中若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乙方与老年人及其近亲属协商沟通解决未果的,由甲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8)收到的协议合作经费单列备查账管理并依法接受检查监督。
(9)甲方其他权利、义务: 。
2.乙方权利、义务
(1)按照双方约定,得到甲方提供的相关服务。
(2)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设备。
(3)接受甲方的指导和培训。
(4)遵循分级诊疗原则,本着老年人自愿原则,协助将乙方老年人医疗保险等相关手续转到甲方,□将甲方作为首诊医院。□由定点医院转到甲方就医。
(5)向乙方老年人说明乙方与甲方的合作目的和情况,并协助及时向甲方提供与老年人健康相关的信息、资料,以便甲方真实、全面了解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6)甲方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由乙方工作人员陪同,如出现需要征求老年人及其近亲属意见而无法及时取得联系的情形,乙方应及时联系老年人近亲属,保证医疗卫生服务的顺利进行。
(7)在甲方为乙方老年人诊疗过程中若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与老年人及其近亲属沟通解决。
(8)维护甲方医疗卫生人员在服务中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
(9)与甲方协商确定协议合作方式及经费。
(10)乙方其他权利、义务: 。
此外,甲乙双方对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权利义务事项进行约定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关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照协议规定提供服务或违规服务,乙方有权利终止合作。
2.乙方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医疗卫生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甲方有权利终止合作。
(2)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派出的医疗卫生人员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对于甲方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损害或纠纷,乙方应积极与老年人及其近亲属沟通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相关机构或法院进行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七条 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对方的商业信息(含老年人个人信息)秘密、技术信息秘密均须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对方的商业信息秘密及技术信息秘密。任何一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全额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2.本协议终止后,双方仍须履行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
第八条 不可抗力
除非协议中另有约定,不可抗力是指协议双方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认识控制和防范能力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政府行为等,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九条 协议变更、解除、延续
1.甲方或乙方有一方提出变更或终止协议的,需提前60天向对方正式书面告知。
2.变更或终止合作时,不得损害乙方老年人的合法利益,并做好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资料交接和关系转接。
3.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1)乙方未按协议履行合作事项,经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意见,超过30天仍未履行的。
(2)乙方严重阻碍、干扰、不配合甲方正常医疗卫生服务行为,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4.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1)甲方未按协议履行合作事项,经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意见,超过30天仍未履行的。
(2)乙方老年人对甲方医疗卫生服务满意率连续3个季度低于60%或 。(当乙方老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代为评价甲方的医疗卫生服务。)
(3)甲方存在乱设名目、乱收费、过度医疗;医疗行为不公开不透明,侵害乙方老年人及其近亲属的知情权、选择权;违反乙方老年人及其近亲属的意愿强行提供医疗服务,向乙方老年人推销、兜售保健品、营养品等,经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意见,超过30天拒不改正的。
第十条 其他
1.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协议到期后,经甲乙双方共同调查乙方老年人满意率在80%以上或 的,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可优先续签合作协议,双方以书面方式签署协议。
3.可制定医疗卫生服务具体项目目录作为附件。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方指定 部门 (联系电话 )为联络人,乙方指定 部门 (联系电话 )为联络人,负责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双方联络工作。
5.如有未尽事宜或情形发生变化时,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并在乙方机构内显著位置公开一份。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甲乙双方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和民政部门。
7.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1.甲方相应资质复印件
2.乙方相应资质复印件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