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曾是世界上碘缺乏病流行最严重国家之一。20世纪70年代调查显示,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均不同程度地流行碘缺乏病,受威胁人口约7.2亿,曾有地方性甲状腺肿患者3500万人,地方性克汀病患者25万人。2000年卫生部评估结果显示,海南、重庆、四川、西藏、甘肃、青海、新疆7个省(区、市)未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内蒙古、辽宁、福建、贵州、云南、陕西、宁夏7个省(区)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其他17个省份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2007年《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中期评估显示,海南、西藏、青海、新疆4省(区)未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重庆、四川、甘肃、云南4省(市)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其他省份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2010年,卫生部根据《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要求,对海南等8个省份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情况开展了现场考核评估。考核结果显示,海南、重庆、四川、云南、甘肃5个省份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均达到90%以上,尿碘中位数均超过100μg/L,儿童甲状腺肿大率均小于10%,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至此,除西藏、青海、新疆3个省(区)达到基本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外,全国28个省份均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国内外实践充分表明,食用碘盐是防治碘缺乏病经济、有效和便捷的措施。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是一项利国利民、造福子孙后代和提高全民人口素质的大事。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和关心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早在1956年,我国政府就将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纳入了《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制订了明确的政策措施。1979年,在全国主要病区推广实施以食盐加碘为主、口服碘油丸等为辅的综合防治措施,碘缺乏病的严重流行趋势有所控制。1991年3月,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李鹏同志代表中国政府在《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90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上签字,向国际社会庄严承诺到2000年中国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1993年,国务院召开了“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动员会”,全面启动了以普及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确定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有效推动了消除碘缺乏病的工作进程。1996年,国务院颁布了《食盐专营办法》,对食盐生产、销售实行专营管理,将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