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控制突发中毒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中毒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
1.3 适用范围
各类突发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致病微生物引起的感染性和传染性疾病按相关预案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有效处置;统一领导,分工协作;信息共享,快速响应;加强管理,强化保障。
1.5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中毒事件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中毒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突发中毒事件四级。食物中毒及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执行。
1.5.1 特别重大突发中毒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中毒事件:
(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0人及以上;或死亡30人及以上。
(2)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0人及以上;或累计死亡30人及以上。
(3)全国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同类重大突发中毒事件(II级),并有证据表明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确联系。
(4)国务院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5.2 重大突发中毒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中毒事件:
(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2000人及以上。
(2)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2-9人;或死亡10-29人。
(3)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死亡2-9人;或累计死亡10-29人。
(4)全省2个及以上市(地)级区域内发生同类较大突发中毒事件(III级),并有证据表明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确联系。
(5)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5.3 较大突发中毒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中毒事件:
(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1000-1999人。
(2)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人;或死亡3-9人。
(3)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人;或累计死亡3-9人。
(4)全市(地)2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生同类一般突发中毒事件(IV级),并有证据表明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确联系。
(5)市(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5.4 一般突发中毒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中毒事件:
(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在50-999人。
(2)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人及以上且无人员死亡;或死亡1-2人。
(3)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人及以上且无人员死亡;或死亡1-2人。
(4)县(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