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卫生行政部门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突发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特别重大突发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中,涉及群体中毒的卫生应急工作。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省级、地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重大、较大和一般级别的突发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
2.2 医疗卫生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的专业技术机构,结合各自职责做好应对突发中毒事件的各种准备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中毒事件后,在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2.2.1 化学中毒救治基地及指定救治机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确立本级化学中毒救治基地或指定救治机构,作为承担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主要医疗机构。化学中毒救治基地及指定救治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
(1)国家级化学中毒救治基地要根据需要承担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中毒事件现场卫生应急工作和中毒病人救治工作,以及指导和支持地方救治基地卫生应急工作;全面掌握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技术,开展中毒检测、诊断和救治技术的研究;协助卫生部制订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相关技术方案;负责全国突发中毒事件的毒物检测、救治技术培训和指导,以及开展全国化学中毒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2)省级化学中毒救治基地开展辖区内突发中毒事件现场医学处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的突发中毒事件的救治技术指导和培训;开展中毒检测、诊断和临床救治工作,以及中毒信息咨询工作等。
(3)市(地)级化学中毒救治基地或指定救治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中毒事件的现场处理和临床诊治技术指导;面向辖区提供中毒信息服务;承担本辖区内中毒事件现场医学处理工作。
(4)县(市)级化学中毒救治基地或指定救治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中毒事件的现场处理和临床诊治技术指导;面向辖区提供中毒信息服务;承担本辖区内中毒事件现场医学处理工作。
2.2.2 相关医疗机构
(1)开展突发中毒事件和中毒病例报告工作。
(2)开展中毒病人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诊疗工作。
(3)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中毒病人转归情况。
(4)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中毒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并采集有关生物样本。
2.2.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开展突发中毒事件的监测、报告和分析工作。
(2)开展突发中毒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理,提出有针对性的现场预防控制措施建议。
(3)开展突发中毒事件的现场快速鉴定和检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样本,开展中毒事件样本的实验室鉴定、检验和检测工作。
(4)开展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群的健康监护工作。
(5)开展突发中毒事件的健康影响评价工作。
2.2.4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协助对参与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卫生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2)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3)根据“三定”规定明确的职责,对突发中毒事件肇事单位和责任单位进行卫生执法监督。
2.3 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突发中毒事件专家组,其主要职责:
对突发中毒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中毒事件相关预案和技术方案。
对确定突发中毒事件预警和事件分级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承担突发中毒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卫生应急专业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专业队伍,配备必要处置和保障装备,定期组织专业培训、演习和演练。
接受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调用,参与突发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