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背景:
阅读新闻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南

[日期:2020-08-11] 来源:国家卫健委  作者:华东公共卫生 录入 [字体: ]
为了健康

国卫规划函〔2020〕3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推进《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控烟行动实施,继续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巩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成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建设无烟医疗卫生机构
  建设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对于树立和维护医疗卫生机构良好健康形象,引领公众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建设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本着统一组织、属地管理的原则,动员尚未开展的医疗卫生机构尽快启动建设,鼓励已开展的医疗卫生机构保持建设成效,推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工作全面开展。力争到2022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实现全面建成的目标。
  二、强化控烟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南(见附件)要求,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保障经费投入,将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推动控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鼓励把无烟环境建设纳入本单位相关绩效考核,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建设无烟环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劝阻技巧、戒烟服务等业务培训。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首诊询问吸烟史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提供戒烟咨询服务,二级及以上医院应当提供简短戒烟干预服务,鼓励将戒烟服务融入慢病管理。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推广戒烟干预服务和烟草依赖疾病诊治。同时,要充分结合卫生城镇、文明城市创建以及健康城镇建设,持续推进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无烟环境建设氛围
  各地可结合世界无烟日以及各种卫生健康日等节点,通过会议培训、讲座、巡展、宣传栏、电子屏等形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短视频平台等新媒体,对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政策要求、烟草危害科普知识、戒烟服务信息等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全民参与控烟、人人享有健康的良好氛围。要对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和报道,挖掘示范典型,进行经验推广和交流。
  四、定期开展评估,巩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成效
  各地要加强指导管理,建立健全评估机制,定期对本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无烟环境情况明查暗访,适时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并及时通报相关结果。要用好评估分析结果,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指导改正,不断补齐工作短板,持续强化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将适时组织开展国家级调研指导、第三方暗访评估等,并及时通报结果。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卫生部 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8〕1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烟履约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宣传发〔2014〕8号)同时废止。

  附件: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南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2020年7月2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一、医疗卫生机构范围 本通知所称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公共卫生机构、各级各类 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二、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要求 1.制订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管理制度。 2.室内区域全面禁止吸烟,若有室外吸烟区应当规范设置。 3.机构范围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无烟草广告。 4.无烟草赞助。 三、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流程 1.成立领导小组,制订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 2.制订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管理规定。 3.广泛张贴或摆放禁烟标识,规范设置室外吸烟区。 4.启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并通报全体干部职工。 5.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定期监督检查,维护无烟环境。 6.开展自我评估,巩固提升建设成效。

 

PDF下载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ecphf | 阅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绿色生活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