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为规范指导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我们组织制定了《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2021年1月1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一、适用范围
为规范指导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防止新冠病毒通过物流渠道由境外向境内传播,针对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重点环节,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从境外进口到我国的物品(冷链物品除外)的加工、装卸、运输、贮存及销售等各环节中新冠病毒污染的防控,进口冷链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新冠病毒防控参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45号)执行,消毒剂的使用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消毒剂使用指南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147号)执行。低温环境下应当注意确认消毒效果。
二、进口物品管控要求
(一)源头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进口物品的全流程管控,主动向供应商索取并查验供货者许可证、货物入境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和预防性消毒证明等相关物品安全和防疫检测信息,凡是证件不全、货证不符或不能提供合格证明的,一律不准储存、加工、销售。进口商或货主如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提供运输、仓储等服务,在货物交付第三方物流公司时,应当主动将相关物品安全和防疫需要的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物流公司。已进入国内储存、销售、加工环节但未取得核酸检测阴性和消毒证明的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选择独立的、不会对其他物品造成污染的区域进行暂时性封存,并尽快完成存量物品的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在取得核酸检测阴性和消毒证明后方可进行入库储存、加工和销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进口物品全程追溯制度,记录物品进厂、入库、生产加工等环节直接接触的员工名单;做好进货查验记录、投料记录、出厂销售记录和流向记录,如实记录采购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物品使用情况,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数量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保证一旦发现进口物品存在风险源时能够进行入境、物流、门店的全链条追溯。
(二)装卸储运过程管控。
1.货物运输时,应当尽可能将进口物品与其他物品分开。不能分开时,应当对该进口物品和相关联的其他物品进行预防性消毒。
2.装卸和运输进口物品的人员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随意打开包装直接接触物品。
3.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在仓库倒箱过车、入库存储前,应当加强进口物品入库查验,严格实行“五查”(查进口物品报关手续、查检验检疫证明、查产地来源及规格数量、查核酸检测报告、查进销货台账和消毒记录)。检查物品外观及包装完好性及数量,一旦发现包装破损的物品应当第一时间设置隔离区域避免人员近距离接触,并及时联系当地疾控部门对破损处进行采样,核酸检测阴性并进行预防性消毒后方可入库。
4.仓库应当做好进口物品的出入库记录,相关入库查验资料和记录应当留存备查。
(三)生产加工过程管控。
进口物品加工过程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强化物品、包装及原材料的消毒、检疫。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联系当地疾控部门对打开进口物品外包装后的内包装及其内容物进行采样,除打开包装后保质期较短或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情况外,应当在核酸检测合格并进行预防性消毒后再进行生产加工。对无法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的物品,其生产加工人员的全身防护需按属地要求评估确认。
2.生产加工前、加工后使用的器具应当分开放置并妥善保管,避免交叉污染。每班次应当在生产加工完成后,对使用过的所有设备和器具进行有效的清洗和消毒。
(四)销售经营过程管控。
1.加强进口物品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的相关证明查验工作,防止不符合要求的进口物品进入市场。
2.对需打开外包装销售的进口物品,应当对内包装及其内容物进行核酸检测,抽样数量按属地物品核酸检测有关规定执行,核酸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条件允许时鼓励对内包装进行预防性消毒。
3.完善追溯管理,做到所有进入销售环节的进口物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五)核酸检测阳性样品的应急处置。
定期对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一旦接到有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样品的通知,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根据当地要求及时对相关物品进行临时封存、无害化处理,对工作区域进行消毒,对可能接触人员开展核酸检测和健康筛查。在处理相关物品时应当避免运输过程溢洒或泄漏,参与物品清运工作的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组织对涉疫进口物品样品进行溯源调查,及时协调跨省信息通报,加强涉事进口物品追溯管理,最大限度控制疫情传播风险。
三、从业人员管控要求
涉及进口物品加工、装卸、运输、贮存、销售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调整和更新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落实新冠病毒防控管理措施,制定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方案,及时处置和报告疫情情况,有效预防新冠病毒的传播。
(一)一般要求。
1.新上岗员工健康登记。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上岗员工做好28日内行程及健康状况登记,建立上岗员工健康卡,掌握员工流动及健康情况。对有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员工应当按属地要求进行管理。鼓励新员工上岗前自愿接受核酸检测。员工若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应当立即主动报告,并及时就医。
2.员工日常健康监测。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人员出入管理和健康监测,建立全体员工健康状况台账和风险接触信息报告制度,在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区域入口设置测温点,落实登记、测温、消毒、查验健康码等防控措施,实行“绿码”上岗制。有条件的单位,可定期组织一线工作人员进行核酸检测。至少每7天开展1次员工及共同生活家属疫情重点地区(含境外)旅居史及中高风险地区和入境人群接触史排查。因病缺勤人员应当主动报备缺勤原因和健康状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记录。落实员工宿舍和餐饮管理措施,合理安排员工作业班次,实行“一米线”安全距离,减少员工密切接触。
3.外来人员登记与管理。尽可能减少外来人员进入生产经营区域,确需进入的,需询问其所在单位、健康状况、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等情况,落实登记、测温等措施并按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如佩戴口罩等),方可允许其进入。对有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外来人员应当按属地要求进行管理。车辆进出时,门卫值班员、工作人员和司机应当避免不必要的接触。
4.个人防护一般要求。
(1)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发充足的、符合防护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废弃个人防护用品收集设施以及工作服洗消设施。从业人员工作期间应当正确佩戴口罩、手套和着工作服上岗,应当保持工作服干净整洁,定期清洗,必要时消毒,不可将工作服带出工作场所。在未戴手套以及更换手套间隙时洗手,避免防护用品二次污染。
(2)注意个人卫生。打喷嚏、咳嗽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不随地吐痰,擤鼻涕时注意卫生。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口、眼、鼻。
(3)加强手卫生。在处理进口物品后,或双手触碰过货架、扶手等公共物品后,要及时用洗手液或肥皂在流动水下洗手,或用酒精类洗手液、消毒剂和纸巾对手进行消毒。
5.从业人员返岗。根据生产经营区域上岗人员登记和健康档案,及时追踪健康异常、身体不适、疑似或者感染新冠病毒员工的治疗和康复状况,在其康复后科学评定是否符合返岗条件。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症状消退,并且间隔至少24小时的两次PCR核酸检测均呈阴性的,可解除隔离返岗;对于无法进行检测的情况,在症状消退14天后,可解除隔离返岗。对属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的从业人员返岗前也应当符合上述控制要求。
6.加强防控知识宣传。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宣教,引导从业人员掌握新冠肺炎和其他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加强自我防护意识。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在卫生健康部门指导下,组织对本单位高风险岗位人员正确穿戴防护用品进行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关键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二)重点岗位人员防护要求。
除做好个人防护一般要求外,高风险岗位一线从业人员还应当做好以下个人防护工作:
1.进口物品装卸、搬运、加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全程规范穿戴工作衣帽、口罩、手套等,必要时佩戴护目镜和面屏,避免物品表面频繁接触体表、手触摸口眼鼻。如果作业过程中手套、口罩弄湿、弄脏或破损,应当立即更换,作业完毕后应当立即洗手洗脸。长期从事进口物品装卸、运输的装卸工、司机和其他直接接触进口物品的一线工作人员,应当每7天做一次核酸检测;短期或临时从业人员,应当在每次工作任务结束后做一次核酸检测。
2.在进口物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员工之间应当保持至少1米的安全距离,其可行措施包括:采取只在生产线一侧设置工作台、错位生产或者在生产线中间装配挡板等方式,防止员工出现面对面的情况;严格限制员工数量,排除一切非必要人员;将员工分成工作组或团队,同时减少工作组之间的交流和相互影响。
3.合理控制进入进口物品销售区域的顾客数量,避免聚集和拥挤,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至少保持1米以上,密闭空间还应当适度增加间隔距离。特别是在拥挤的区域,如服务台和收银台等,可使用地面标记引导顾客有序排队,保持距离;在收银台和柜台设置玻璃屏障,鼓励使用非接触式支付,以减少接触。
(三)出现健康状况异常人员的应急处置。
进口物品生产经营相关区域一旦发现确诊病例或疑似新冠肺炎的异常状况人员,必须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点消毒等工作,并对该人员作业和出现的区域及其加工的进口物品进行采样和核酸检测。如有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同时对其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根据疫情严重程度,暂时关闭工作区域,待疫情得到控制后再恢复生产经营。
四、设施与环境消毒要求
(一)运输工具。
司机在传输、递交配送文件前应当洗手或消毒,文件最好置于一次性容器和包装材料中。对于重复使用的容器,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应当确保运输车辆、搬运工具及容器内部清洁、无毒、无害、无异味、无污染,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车辆运载一批进口物品之前和之后,均要对车内人员频繁接触的方向盘、车门把手、按键、推车扶手、移动设备等有可能被病毒污染的表面及车厢内外及时进行彻底消毒。
(二)贮存设施。
每周对仓库内部环境、货架等进行清洁消毒。每班次作业完成后,对作业工具实施消毒。
(三)生产加工场所。
1.普通厂区优先选择自然通风,如条件不具备可辅以机械通风。密闭厂区应当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和空调系统供风安全。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洗、消毒,确保运行清洁安全。应当有完善的下水道,并保持畅通。
2.增加对原料加工处理各环节生产车间环境、储存仓库等高风险区域的消毒频次,每班次工作结束时需对环境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特别应当加强对生产加工过程中人员频繁接触的各种操作台面、接触部位(如门把手、开关、器具把手、电话等)、人员密集环境的清洁和消毒。
(四)销售经营场所。
1.对人员频繁接触的各种表面、把手(如门把手、冷藏设备把手、盛放器具把手、推车把手等)、按钮(如计算器、电子称量器具按钮等)等应当定时清洁并消毒。
2.应当保持进口物品加工工具清洁卫生。每次使用后用清水冲洗干净,晾干备用。每天进行一次全面消毒。
3.每天经营完毕后,应当对经营区域进行全面消毒。地面和可能被污染的墙壁等表面可用含氯消毒剂喷洒或擦拭消毒。中高风险地区应当增加清洁消毒频次。拖布和抹布等保洁用品应当专区专用,避免交叉感染,使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期消毒处理。
4.警示告知。在入口处设置标志,要求顾客在未佩戴口罩、健康异常、身体不适或有新冠病毒疑似症状时不得入店。按属地要求对进入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定期在进口物品零售区域(商店、卖场、超市)广播或张贴告示,提醒顾客注意保持距离,并注意及时清洁双手。
5.配备洗手消毒设施。应当确保工作场所洗手设施运行正常,或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有条件时可配备感应式手消毒设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1月21日印发
校对:刘 骥
解读:
为有效防范新冠病毒通过物流渠道由境外向境内传播,牢固树立科学防控、“人物地”同防理念,科学指导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编制并印发了《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从物、人、环三个方面对进一步加强进口物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出具体措施。一是在进口物品管控方面,要严格落实“五查”制度,加强对进口物品源头、装卸储运过程、生产加工过程和销售经营过程等各环节的全流程管控,做到进口货物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在做好进口物品外包装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的同时,对内包装及其内容物也应按要求开展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一旦发现核酸检测阳性样品要按要求严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二是在从业人员管控方面,要落实新冠病毒防控管理措施,建立新上岗员工健康登记制度、员工日常健康监测及风险接触信息报告制度、外来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加强个人防护知识宣传。高风险岗位一线从业人员在落实一般个人防护措施的同时,还要采取更严格的个人防护、核酸检测、保持安全距离和健康状况异常人员的应急处置等措施,从而加强从业人员自我防护能力和意识,更有效的预防新冠病毒的传播。三是设施与环境消毒方面,进口物品运输工具、贮存设施、生产加工场所和销售经营场所等环节要按要求采取清洁消毒、通风换气等防护措施,合理配置清洁消毒用品、洗手消毒设施和警示告知牌,保持作业场所的整洁有序,减少疫情传播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