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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s

[日期:2012-04-06] 来源:环保部  作者:ecphf录入 [字体: ]
为了健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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