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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3-02-25] 来源:卫生部,国家标准委  作者:ecphf录入 [字体: ]
为了健康

 

前言
本标准除4.1.4、4.1.6、4.2.1.2、4.2.2、4.2.4、4.3.2.1.7、4.3.2.2为推荐性条款,其余均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7217-1998《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与GB/T 17217-199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原《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更名为《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原《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修改后为强制性标准;
——适用范围更改为城市、乡村、旅游区等新建、改建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固定式公共厕所以及公共场所设置的公共卫生间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增补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术语和定义”;
——调整包括规划布局、设施设计、设施建设与日常管理的卫生要求;增加无害化卫生厕所建造工
    艺的内容;
——取消了原标准表1中公厕的分级,调整了部分指标的限值;
——增加三格化粪池、沼气净化池、粪尿分集、双瓮贮粪池处理卫生要求、粪大肠菌群仪器快速检
测法、四级臭味强度检验法等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传真:010-68792883
电子邮箱:zhengfasi@sin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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