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以下简称《许可规定》)。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0号)要求,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审批职责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下放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各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我委组织对原《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进行了修订。
本《许可规定》适用于由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审批的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包括六章三十一条,对涉水产品的生产能力审核、检验、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具体要求,以及卫生许可批件的延续、变更、注销、补发等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