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东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示范区考评标准
地区 |
总分 |
基本分 |
附加分 |
核心分 |
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 |
850 分及以上 800 分及以上 750 分及以上 |
650 分及以上 650 分及以上 650 分及以上 |
200 分及以上150 分及以上100 分及以上 |
180 分及以上180 分及以上180 分及以上 |
注: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一)保障措施(250 分)。
1. 组织保障(80 分)
(1)由示范区所在地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示范区工作(20 分)。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得20 分,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得10 分。此项为核心指标1*。
(2)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落实各部门慢性病防控职责(15 分)。
(3)建立卫生、教育、民政、财政、文化、广电、体育、等多部门工作协调制度,各部门有明确职责及履行情况记录,设有联络员(20 分)。多部门合作达到2-4 家得10 分,5 家及以上得20 分。此项为核心指标2*。
(4)示范区办公室每年至少召开4 次联络员会议,协调并解决慢性病防控重点问题(15 分)。
(5)有专家技术组指导示范区工作计划及工作记录(10 分)。
2. 经费保障(50 分)
(1)示范区所在地政府按照中央投入提供配套项目经费(20 分)。地方不提供配套项目经费不得分,地方和中央配套比例在1:1 和2:1 之间(含1:1)附加10 分;2:1 及以上者附加20 分。此项为核心指标3*。
(2)区/县疾控机构慢性病防控工作经费达到业务总经费的10%及以上(20 分)。无慢性病业务经费不得分,10% 以下者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2 分。业务总经费是指地方财政拨款除去人员和公用费(办公、水电等)的费用,用于购置计划免疫疫苗的费用不包括在内。此项为核心指标4*。
(3)慢性病防控经费专款专用,可查实(10 分)。
3. 政策保障(70 分)
(1)示范区所在地政府有因地制宜、切合实际的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内容(25 分)。
(2)示范区有慢性病防控规划(20 分)。政府出台规划得20 分,多部门出台规划得15 分,卫生行政部门出台规划得10 分,疾控机构出台规划得5 分。此项为核心指标5*。
(3)至少出台1 项慢性病防控相关政策(25 分)。每年出台2 项及以上政策附加20 分。
4. 队伍保障(50 分)
(1)区/县疾控机构有慢性病防控机构设置(20 分)。有独立慢病科(所)且人员达到3 人及以上得20 分,1-2 人
得10 分;无独立慢病科(所)但慢病人员达到3 人及以上得10 分,1-2 人得5 分。无疾控中心的区/县,考核承担该工作的市级机构。此项为核心指标6*。
(2)区/县疾控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指导和培训每年不少于4 次(10 分)。4 次以下者每次技术指导和培训得2.5 分。
(3)接受省、市疾控机构技术指导和培训每年不少于2 次(10 分)。2 次以下者每次技术指导和培训得5 分。
(4)区/县医疗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指导和培训每年不少于4 次(10 分)。4 次以下者每次技术指导和培训得2.5 分。
(二)社区诊断(50 分)。
1. 从社会学、流行病学以及管理学角度出发,针对社区人群健康问题开展社区诊断工作(20 分)。社区诊断是指覆盖全辖区的诊断工作,应当反映辖区内近两年情况。
2. 完成社区诊断报告(30 分)。社区诊断报告应当涵盖如下内容:当地人口、社会、经济、政策与环境等基本情况(10 分);当地居民慢性病患病、死亡及危险因素流行情况(10 分);结合社区诊断结果提出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慢性病防控重点人群、优先策略、目标、行动措施和评价标准(10 分)。此项为核心指标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