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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日期:2010-10-14] 来源:网络  作者:饶永华 录入 [字体: ]
为了健康

第三章 监督内容及方法

第一节 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

  第十二条 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的监督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管理组织、制度及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与管理职责的情况。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辖区网络直报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审核确认,并开展疫情分析、调查与核实的情况。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履行与相关部门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职责的情况。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设置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明确疫情报告管理职责分工的文件资料,核实疫情报告管理部门和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二)现场检查传染病疫情审核记录、各类常规疫情分析报告等文字资料,核查设置疫情值班、咨询电话的情况。
  (三)现场了解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运转情况,查看疫情网络直报设备,查看疫情报告人员现场演示报告卡的审核确认以及疫情数据导出的情况。
  (四)核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辖区内不具备疫情网络直报条件的疫情报告单位传染病疫情代报的情况。
  (五)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与动物防疫机构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与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互相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的记录。
  (六)检查与传染病疫情报告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设置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明确疫情报告管理职责分工的文件,核实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查阅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内容应当包括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检查等方面;查阅门诊工作日志;现场核实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及相关电话记录,对临床异常诊断信息的快速反应流程及有关记录。
  (二)现场检查门诊日志、传染病报告登记、传染病报告卡等资料,核查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情况。
  (三)现场查看专用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设备及报告系统运转情况,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演示传染病网络直报操作。
  (四)对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检查《传染病报告卡》登记备案记录,并核对传染病疫情网络代报情况。
  (五)查阅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内部检查的记录、报告。
  (六)现场查看定期组织临床医生、新进人员开展《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传染病报告管理专业培训与考核的情况。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采供血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制度,核实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人员。
  (二)现场检查HIV抗体检测两次初筛阳性结果登记情况,以及献血者或供浆员登记簿,核对HIV初筛阳性结果报告情况。
  (三)对于设置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的机构,现场查看疫情报告人员演示计算机直报程序,检查传染病信息报告系统运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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