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菌(毒)种管理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菌(毒)种管理的监督内容:
(一)菌(毒)种保藏、使用的资质情况。
(二)菌(毒)种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菌(毒)种的保藏、保管情况。
(四)无害化处理、销毁或移交菌(毒)种的情况。
(五)保藏、使用菌(毒)种的工作人员生物安全和专业知识培训情况,以及健康监护、预防接种情况。
(六)菌(毒)种的采集或运输资质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菌(毒)种管理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现场检查保藏、使用菌(毒)种的相应资格证书。
(二)查阅设置菌(毒)种管理组织、建立菌(毒)种操作规程、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等文件资料。
(三)现场检查菌(毒)种保藏、保管条件,以及按规定收集、提供菌(毒)种样本的记录。
(四)现场检查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传染病菌(毒)种或样本的记录、批准文书等资料。
(五)现场检查保藏、使用菌(毒)种的安全防护设备,以及菌(毒)种保藏、使用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和预防接种记录,生物安全和专业知识培训的计划、培训资料。
(六)现场检查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采集或运输的批准文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