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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颁布实施

[日期:2011-06-04] 来源:江苏卫生  作者:ecphf录入 [字体: ]
为了健康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于201161日起正式实施。61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卫生厅在南京联合召开《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华洪兴主持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龙出席并讲话,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腊生介绍了《条例》的制定情况和主要内容,省卫生厅厅长郭兴华就卫生部门贯彻实施《条例》提出措施要求。省人大教科文卫委、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有关厅局领导,卫生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各市卫生局分管局长及新闻媒体记者等150多人参加了会议。

  省人大常委会赵龙副主任在讲话中指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于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这部关系民生的重要地方性法规,构建了完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在全国是率先之举,为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他强调,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也是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点。《条例》实施后,省人大常委会将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有力、全面地贯彻,严格依法监管,增强监管实效,保证基金用好、用放心、真正用到农民身上去。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新农合《条例》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增强人民群众新农合的法规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贡献。

  《条例》共853条,主要对参加人的范围、基金筹集与管理、基金使用与医疗待遇、保障与监督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总体来说,《条例》呈现以下四个特点:一是确定参加人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条例》明确规定,农村居民(含农村中小学生)以户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居民因就学等原因户口迁出本地,现又回到原籍居住,未参加或者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参加原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是规范基金筹集,保证基金稳定增长。《条例》要求政府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的主要责任,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以政府补助为主、参加人合理负担的筹资动态增长机制。筹资标准应当不低于本地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并应当高于国家最低筹资标准,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筹资标准的20%,筹资标准一般每两年调整一次。三是规范基金使用,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条例》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参加人医药费用补偿以外的任何支出,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条例》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当年基金结余(含风险基金)应当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0%,累计结余(含风险基金)应当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2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高支付限额应当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8倍。四是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新农合有效安全运行。《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卫生、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工作;加强经办机构建设,保障经办机构的基本服务条件、人员配备与其承担的职能和业务量相适应;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公示告知制度,接受参加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条例》还对骗取、侵占、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等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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