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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九章 附则

[日期:2013-04-26] 来源:全国人大网  作者:ecphf 录入 [字体: ]
为了健康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二)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三)流行病学调查:指对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状况的分布及其决定因素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保健对策。
    (四)疫点:指病原体从传染源向周围播散的范围较小或者单个疫源地。
    (五)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
    (六)人畜共患传染病:指人与脊椎动物共同罹患的传染病,如鼠疫、狂犬病、血吸虫病等。
    (七)自然疫源地:指某些可引起人类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和循环的地区。
    (八)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蚊、蝇、蚤类等。
    (九)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十)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十一)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十二)菌种、毒种:指可能引起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发生的细菌菌种、病毒毒种。
    (十三)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十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十五)医疗机构: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第七十九条  传染病防治中有关食品、药品、血液、水、医疗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管理以及动物防疫和国境卫生检疫,本法未规定的,分别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条  本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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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2页: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3页: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4页: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5页: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6页: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7页: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8页: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9页: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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