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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基本要求

[日期:2015-04-15] 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作者:ecphf录入 [字体: ]
为了健康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机构要求
(一)选址。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按照交通便利、就医方便的原则,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所选地址应当远离政府机关、学校、托幼机构及其他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二)人员。申请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机构规模和实际需要,按照以下要求配备至少8名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并保证工作时间内至少4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岗。
1. 负责人。负责人必须是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医疗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具备较强的管理经验和工作能力,主要负责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
2. 医师。至少2名符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执业医师,其中至少1名医师应当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主要负责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及心理咨询、心理康复等服务,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和禁毒知识宣传等工作。
3. 护士。至少4名符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护士,主要负责协助医师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服务、按要求开展检测及数据录入等工作。
4. 药品管理人员。至少2名符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药品管理人员,主要负责药品管理,并协助医师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服务等工作。
5. 安保人员。至少1名具有资质的安保人员,主要负责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障药品安全等工作。
(三)管理制度。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1. 行政管理制度。对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人员组成及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与说明。
2. 医疗管理制度。对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入组标准、申请程序、治疗方案和实验室检测等作出明确规定。
3. 治安管理制度。对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工作秩序维持及安全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4. 麻醉品管理和使用制度。对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药品的管理与使用作出明确规定。
5.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当建立的其他制度。
二、申请要求
拟申请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申请表、周围环境及公共设施分布图、拟用房屋内部平面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复印件)等材料。
三、开诊要求
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拟申请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经验收合格后开诊:
(一)《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
(二)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张贴上墙。
(三)相关设备、材料及维持治疗药品等全部到位。
(四)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准备就绪。
四、设备设施要求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设备设施:
(一)设有候诊室、咨询室、服药室、资料录入室、卫生间等功能分区。
(二)配备病历柜(架)、文件柜、办公桌椅、电话、互联网、药品/器械柜、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塑封机、饮水机、冰箱、平顶移液器、监视报警等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具备提供尿吗啡、艾滋病、丙型肝炎及梅毒检测的能力。
(四)具备储存维持治疗药品的条件。
(五)具备诊治常见并发症及临时抢救急危重症的条件,至少备有纳洛酮注射剂(0.4mg/支)10支。
(六)备有体重秤、血压计、检查床等体检设备。
(七)备有艾滋病、丙型肝炎、梅毒等传染病防治和禁毒相关宣传材料及必要的设备设施。
五、药品管理要求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各项规定,对维持治疗药品进行管理,防止药品流失。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药品出入库管理,出入库时进行登记,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二)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工作人员应当就药品、钥匙等事项进行交接。
(三)应当与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所在辖区的派出所建立密切的联系机制,发生药品流失等意外事件时要及时做出有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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