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背景:
阅读新闻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2-08-16] 来源:卫生部  作者:ecphf录入 [字体: ]
为了健康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被列为我国重大传染病之一。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卫生部于1991年9月12日发布了《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落实相关要求,有力地推动了全国防治工作进程。然而,目前我国结核病防治形势仍不容乐观,不断面临着诸多新的问题与挑战,《办法》相关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防治工作的需求,亟待修订。
  2010年底,卫生部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2011年1月,形成初稿。2月-8月,分别征求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省(区、市)卫生厅局疾控处和结防机构意见,并组织中国疾控中心和卫生部疾控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讨论修改。2011年11月-2012年7月,两次征求各省(区、市)卫生厅局和部内有关司局意见,同时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各方意见进行数次修改,形成《办法》(修订稿)。2012年8月,《办法》(修订稿)上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修订稿)分总则、机构与职责、预防、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与登记、肺结核患者治疗与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8章,共41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提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二是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
  三是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对相关从业人员、入学新生进行健康体检时,应当将肺结核检查纳入体检项目。
  四是明确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耐多药肺结核防治、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治和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管理中的职责。
  五是增加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两个章节,明确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和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法律责任。
  六是在“附则”中增加了耐多药肺结核、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等术语的解释。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ecphf | 阅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绿色生活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