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发明电〔201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切实做好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口岸埃博拉出血热留观病例与疑似病例转运工作顺利开展,有效防范埃博拉出血热疫情输入和扩散,我们制定了《口岸埃博拉出血热留观病例与疑似病例转运工作方案》。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质检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各项工作无缝衔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4年8月18日
口岸埃博拉出血热留观病例与疑似病例转运工作方案
为确保口岸埃博拉出血热留观病例与疑似病例转运工作顺利开展,有效防范埃博拉出血热疫情输入和扩散,保障我国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定义
埃博拉出血热留观病例与疑似病例参见《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相关病例诊断和处置路径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44号)。
二、部门职责
(一)卫生计生部门。
1.负责指定口岸埃博拉出血热留观病例与疑似病例转运工作的负责人、联系人和定点收治医院。
2.负责及时组织接收检验检疫部门移交的留观病例、疑似病例,做好医学隔离、诊治及后续追踪监测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检验检疫部门。
(二)检验检疫部门。
1.负责严格口岸查验,对重点交通工具、重点人群实施重点查验,及时发现并初步判定埃博拉出血热留观病例、疑似病例。
2.负责指定口岸埃博拉出血热留观病例、疑似病例转运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系人,将留观病例、疑似病例信息及时通报卫生计生部门,并协助做好转送工作。
三、工作流程
(一)留观病例、疑似病例初步判定。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在实施登交通工具检疫、主动申报、医学巡查、体温监测、医学排查等检疫查验过程中,按照《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相关病例诊断和处置路径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44号)和《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防控方案(第二版)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45号),做好埃博拉出血热留观病例、疑似病例的初步判定,判定的具体程序由口岸城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提前共同协商确定。
(二)通报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留观病例、疑似病例后,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当立即通过既定的双方转运工作负责人或联系人,通报口岸城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三)留观病例、疑似病例转运。由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埃博拉出血热留观病例、疑似病例转运工作负责人通知急救中心。急救中心接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令后2小时内,派遣负压救护车赴口岸现场将病人转运至定点医院。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协调口岸有关部门,确保转运工作顺利。
(四)消毒及防护。转运过程中及完成后,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口岸现场(包括飞机、车辆等)可能污染区域进行消毒处理,地方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转送救护车及其他可能污染区域进行消毒处理。相关参与处置人员要严格做好个人防护。消毒及防护要求参照《埃博拉出血热诊疗方案》和《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防控方案(第二版)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45号)执行。
(五)信息通报。口岸城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要分别确定联系人、联系方式,保证联系方式24小时畅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有关联络信息告知急救中心、定点医院和口岸检验检疫部门。
地方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将口岸转运人员的后续诊治信息通报检验检疫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