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制定出台《湖北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制度》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对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工作规则、会议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督查检查、举报投诉、知识普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制度》进一步确定省食安办为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由省卫生厅承担。
《制度》要求,逢重大节日或活动前,由省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综合督导检查,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并对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针对中央和省领导的重要批示件、媒体曝光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事项的查办、查处和整治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组织公安、农业、卫生、工商、质监、食药监等部门实施食品安全暗查暗访。
《制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通报与上报程序以及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和责任追究也做了详细规定,要求省卫生厅(省食安办)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立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处理,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省卫生厅(省食安办)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将报请省政府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制度》规定,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的责任追究,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的责任追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该《制度》的出台进一步健全了全省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对于保证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高效的开展工作,推动全省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