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6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为做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突出加强关键环节、重点领域防控措施,严防新冠肺炎疫情输入风险,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海关总署制定了进一步做好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工作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由国家级平台、省级平台和企业级平台组成的冷链食品追溯管理系统,以畜禽肉、水产品等为重点,实现重点冷链食品从海关进口查验到贮存分销、生产加工、批发零售、餐饮服务全链条信息化追溯,完善人物同查、人物共防措施,建立问题产品的快速精准反应机制,严格管控疫情风险,维护公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追溯平台建设。
1. 建设国家指挥平台。由市场监管总局开发建设,定位为指挥预警。通过“异构识别”机制,依据各地现有工作基础,在不统一制定标准、不统一编码赋码、不改变各地系统的情况下,实现追溯信息省际互认互通。力争在2020年11月底建成上线。
2. 优化完善省级平台。省级平台定位为追溯信息管理和公共服务,帮助重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实现信息化追溯和数据对接。由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设或在原有追溯信息化系统基础上进行优化改造,并按照统一数据对接规程(见附件)接入国家级平台。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重庆等有条件的省份应当于2020年12月中旬完成建设改造和试运行,12月底前实现与国家平台对接。
3. 实现企业数据对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省级平台接口标准规范,指导督促重点冷链食品供应链各个企业与省级平台对接追溯关键信息。
(二)广泛推广应用。
4. 全面摸清底数。各地要对重点冷链食品进口商、生产经营企业、第三方冷库、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入场销售者、商场超市、生鲜电商和餐饮企业等进行排摸,全面掌握底数和实际情况。
5. 明确主体责任。重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的公告》(2017年第3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2020年第10号)等要求,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出厂销售记录等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准确记录每批次重点冷链食品的检验检疫信息、核酸检测结果、业经消毒的证明、货物来源去向和数量、位置等关键数据。
6. 加强培训指导。各地要加强对重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指导,引导重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自我承诺,落实专人联络。
(三)强化信息通报和应急处置。
7. 强化信息管理。各地要重点核查重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出库台账记录、索证索票情况,指导相关生产经营者准确填写、记录数据信息,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各地海关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对接重点冷链食品进口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和校验,具体实现方式由海关总署和市场监管总局研究确定。
8. 实现追踪溯源。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重点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检测阳性通报后,应当立即利用省级平台对同批次食品的流向进行溯源倒查和精准定位,并利用国家平台上报食品关键信息,迅速组织力量按相关规定开展排查核实。对于流向外省(区、市)的同批次食品,根据追溯清查情况,原则上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向涉疫食品流出地及流入地省级联防联控机制通报涉疫食品及相关生产经营者情况,包括涉疫食品名称、批号、数量、销售日期、销售者及联系方式等。
三、工作要求
(一)快速精准追溯。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自动识别产品信息,实时反映重点冷链食品关键信息,实现正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发生问题时产品可处置、原因可查清、风险可管控。
(二)严格信息发布。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未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发布冷链食品追溯相关信息。针对突发情况及人民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新闻事件和舆情热点,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回应。
(三)确保信息安全。按照“必要性”、“需要时”和“最小限度”原则访问和获取企业追溯信息数据,科学设置访问权限,保护企业商业秘密,进行必要的脱敏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联防联控机制要落实疫情防控属地责任,强化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防控措施,建立相关部门协作机制。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文件要求,加大投入保障和工作力度,组织精干力量集中攻坚、专班推进追溯平台建设。有关工作情况将纳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
请于11月30日前将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业务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名单报送市场监管总局。
联系人:班雅琨
联系电话:010-53897217
邮箱:106679942@qq.com
附件:重点冷链食品追溯管理数据对接规程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代章)
2020年11月2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重点冷链食品追溯管理数据对接规程
国家级平台需从各省级平台获取重点冷链食品的入境信息和省际流转信息,各省级平台按以下要求接入国家平台。
1.数据准备
数据来源 |
数据项 |
数据项说明 |
上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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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平台 基本信息 |
省/市基础数据 |
包括省/市名称、处室名称、联系人、手机号、企业数 |
用分配账号登录国家平台后进行填写,一次填写,每日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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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础数据 |
包括上报省/市、企业名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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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码基础数据 |
包括上报省/市、编码规则(上传文档)、解析地址(追溯码的可访问地址URL)、发码量(累计发码量,需每日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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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入流出食品基础信息 (每日一报) |
生产批次号 |
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的生产批次号 各省或各企业可自定义批次号无需上报 |
接口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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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大类 |
三大类(冷链水产品、冷链畜肉、冷链禽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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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类别 |
采用HS分类,各省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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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名称 |
各省或各企业自定义的名称; 例如A企业和B企业入库了同个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中的相同澳洲猪肉(单上的名称是一个),A,B企业在入库时定义的产品名称分别是澳洲猪肉、澳大利亚进口猪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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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重量 |
企业实际入库的重量,非报检重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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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入流出信息 |
食品流入流出地分类(口岸/其他省份); 食品流入流出地名称(例:天津口岸、浙江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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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所属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信息 |
单号 |
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右上角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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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口岸 |
与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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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日期 |
与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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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国 |
由国家平台统一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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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重量 |
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上总重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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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人 |
与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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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 |
与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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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与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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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追溯信息 (日常数据存储在各省平台,需要追溯某食品时,各省平台需要具备的数据) |
被追溯食品的追溯码 |
由各省或各企业自定义,颗粒度最低到一批一码,有条件的可以到一件一码(一物一码),没有贴码的需要建立每个追溯单元的URL。 |
接口抓取 |
|
实际重量 |
与溯源码对应的重量; 例如:如果溯源码是一批一码,此处为批次重量;如果溯源码为一件一码,此处为此件重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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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向信息 |
流入企业信息;流出企业信息; 流入、流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流入、流出企业的经纬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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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信息 |
给企业的入库时间、出库时间、采购时间。 |
2.接口说明
重点冷链食品的入境信息和省际流转信息需通过接口方式上报和提供。请联系各省对接负责人获取接口域名。为保障数据上报安全,国家级平台使用 Http Basic 认证方式请求头 Authorization 属性为 Basic Base64(clientId:secret)
请求格式示例:
Authorization = Basic 2NzJkYzc6STBzVTBONjRPM2twMkZGNHB6Y3JaVktj
clientId:注册时获取的客户端ID
secret:注册时获取的客户端秘钥
为方便各省数据上报,提供Java SDK
SDK 下载:https://gitee.com/pid21/data-report-sdk-java
接口列表
序号 |
接口名称 |
国家/省市 |
1 |
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信息上报接口 |
国家开放 |
http://接口域名/cold-chain-tracing/certification.register |
||
2 |
省际流转信息上报接口 |
国家开放 |
http://接口域名/cold-chain-tracing/statistical.info.register |
||
3 |
省级平台开放数据追溯接口 |
省市开放 |
上报说明:
上报信息规定属性应使用基础编码,中国省市基础编码、HS编码、进口冷链食品追溯大类、国内口岸基础编码、国别(地区)基础编码、进口来源类型编码。基础编码可从国家平台进行下载,具体操作请参考3.2基础数据字典查看和下载。
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信息上报规则:相同单号,同一省市一天只允许上报1次。
省际流转信息上报规则:流入、流出信息必须与检验检疫单证号和生产批次号对应,如未对应会提示错误信息,无法进行上报,同一省市流入、流出相同检验检疫单证号和生产批次号产品,如重量相同则判定为重复信息,无法进行上报。
接口文档可以在各省登录国家平台后,在个人中心中进行查看,具体操作可参考3.9 查看接口规范。
3.系统操作
3.1系统登录
使用分配的账号/密码登录系统。
3.2基础数据字典查看和下载
省级平台通过接口上报数据前,需查看和下载接口中部分数据的数据字典。
3.3省/市基础数据
省/市基础数据,包括:省/市名称、处室名称、联系人、手机号、企业数,同时也可以对基础数据进行修改。
3.4企业基础数据
本省内的企业基础数据,主要是涉及冷链食品的企业,包括:上报省/市、企业名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也可以对基础数据进行修改。
3.5追溯码基础数据
追溯码基础数据包括:上报省/市、编码规则、解析网址、发码量。其中,编码规则需按要求上传文档,解析网址为追溯码的可访问地址URL,发码量为累计发码量,由于国家级平台每日统计,因此各省级平台需每日更新。
3.6客户端注册
进入客户端管理,注册客户端,注册成功后,系统会分配上报接口所使用的客户端id与秘钥,分配到id和秘钥后,可通过API接口向国家级平台上报数据。
3.7开放接口注册
为保证国家级平台可以在进行问题产品追溯时实时抓取各省数据,各省需完成开放接口注册。开放接口注册需提供省级平台服务地址、开放接口服务地址。
3.8查看本省/市上报数据
可查看检验检疫单信息以及各省流入、流出信息。
3.9查看接口规范
可在个人中心中查看上报数据的接口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