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第4、5、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为GB/T1.1-20og《标准化工作导则第l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本标准代替GB16362— 1996《体外射束放射治疗中患者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本标准与GB16362— 1996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将远距治疗装置使用单位改称为开展远距离放射治疗的单位(以下简称放疗单位),修改了对其的要求,引人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及其配套标准中对放疗单位人员、设备等方面的条件和要求;
——修改了远距治疗中患者防护的一般要求,引人了GBz179-2oo6的有关规定; ——将对放射治疗设备的要求、放射治疗操作的要求及辐射剂量测量的要求中的有关条款合并为质量保证要求;
——增加了对放射治疗模拟机等辅助设备的质量控制要求; ——增加了对放射治疗计划系统的质量控制要求;
——增加了附录A、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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