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4章和附录A、附录B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代替GBZ103一2002《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103一2002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差异如下:
——将原标准附录A中的名词术语解释改为第3章“术语和定义”。删除了“休克期”、“局部感染期”、“极期”、“恢复期”、“衣下烧伤”、“烧伤创面脓毒症”、“人白细胞抗原”和“放射工作人员”。增加了“放射损伤”、“放射复合伤”、“放烧复合伤”和“复合伤的复合效应”;
——第4章诊断按“放射病分型分度诊断”、“烧伤伤情分度诊断”和“放烧复合伤伤情分度诊断”描述;
——具体规定了诊断中对烧伤深度的估算;
——第5章处理原则按“现场急救和紧急救治”、“早期治疗”、和“专科治疗”描述;
——规定对放射性核素沾染按照WS/T186的规定进行去污染处理,加强了放射病处理的内容;
——将原标准附录B“烧伤伤情分度”修改后列人标准正文;
——删除原标准附录C“药物和治疗措施的建议”;
——将烧伤面积估算和烧伤深度估算方法分别列为“附录A”和“附录B”。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放射性疾病诊断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第三军医大学全军复合伤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成基、徐辉、邹仲敏、王军平、李蓉、冉新泽。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B16392— 1996,GBZ103—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