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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总则

[日期:2012-04-25] 来源:卫生部  作者:ecphf录入 [字体: ]
为了健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配置原则。

【内容导航】
第1页:总则 第2页:申请与受理
第3页:技术评审 第4页:审核和批准
第5页:变更与延续 第6页:监督管理
第7页:附则 第8页:附件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仪器设备条件
第9页:附件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 第10页:附件3:技术评审要求
第11页:附件4: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 第12页:附件5:整改意见通知书(样式)
第13页:附件6: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 第14页:附件7: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
第15页:附件8: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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