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审核和批准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专家组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凭受理通知书、申请单位介绍信和领取人身份证件领取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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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审核和批准
第四章 审核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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