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代替GBZ 59—2010)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代替GBZ 76—2002)
职业性滑囊炎诊断标准(代替GBZ 82—2002)
职业性三氯乙烯药疹样皮炎诊断标准(代替GBZ 185—2006)
职业性刺激性化学物质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诊断标准(代替GBZ/T 237—2011)
二、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标准第165部分:乙草胺
职业性慢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
尿中1,2-双羟基-4-(N-乙酰半胱氨酸)-丁烷测定标准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上述强制性标准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GBZ 59—2010、GBZ 76—2002、GBZ 82—2002、GBZ 185—2006、GBZ/T 237—2011同时废止。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GBZ 59—2010)自颁布实施以来,在职业性中毒性肝病的诊断中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维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一、修改诊断原则
以“肝功能试验指标异常”为诊断起点,并强调靶系统为消化系统。
二、修改和调整部分分级指标
删除了急性中毒中“轻、中、重度黄疸”表述,调整了部分肝功能试验指标。
三、修改附录内容
增加了职业性中毒性肝病的定义、亚急性中毒的定义与处理、严重上消化道出血的判定标准、常规肝功能试验指标;调整了B型超声声像异常描述;补充了常见肝脏毒物种类;简化了鉴别诊断;删除了临床救治部分。将临床肝病诊断标准、实验室及辅助检查指标和方法纳入标准修订和更新,使诊断标准更有科学性。将治疗原则及处理原则列入附录。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 76-2002)规范了我国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的诊断与处理,保障了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一、将观察对象修改为接触反应
为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总则》(GBZ 71)中“接触反应”规定,本标准将原标准的“观察对象”修改为“接触反应”。规定接触反应一般需医学监护1 d~3 d,对接触致病潜伏期较长的化学物者,可适当延长医学监护时间,一般不超过7 d。
二、补充了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的分级指标
“昏睡”是中毒性脑病的症状之一,本标准将其补充在中度中毒性脑病条款中。依据文献报告和脊髓解剖结构和功能特点,脊髓的中毒性损伤会导致传导深浅感觉的神经束受累,因此补充了重度中毒性脊髓病的诊断分级指标。为保证分级指标的连贯性,在中度中毒性周围神经病增加了四肢受累肌肉肌力减退至4级的指标。
本标准还增加了重度中毒性脑病分级诊断的客观依据,将出现脑部定位损害可伴有头颅影像学或神经电生理相应部位受损改变作为重度中毒性脑病的诊断指标。
《职业性滑囊炎诊断标准》解读
井下作业的劳动者由于长时间工作于狭窄空间,滑囊因特殊的职业活动条件发生急性外伤或长期摩擦、受压等机械因素导致无菌性炎症改变。2002年我国修订并颁布《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GBZ 82—2002),为保护井下作业劳动者身体健康、维护劳动者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2013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更改为“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本次诊断修订后适用范围同步覆盖了所有井下工人。
二、增加了辅助检查的内容
2002版标准诊断分期中,判定滑囊炎的辅助检查依据为穿刺液的性质。目前常规B超和磁共振检查、X线摄片等都可为滑囊炎的诊断提供明确依据。因此本次标准修订增加了关于急性和慢性滑囊炎相关辅助检查的内容,并界定了急性滑囊炎和慢性滑囊炎的诊断要点。
三、修订了“诊断分型”
结合近十年来井下工人滑囊炎实际发病情况,本次修订取消亚急性滑囊炎,将职业性滑囊炎分为急性和慢性两型。
《职业性三氯乙烯药疹样皮炎诊断标准》解读
《职业性三氯乙烯药疹样皮炎诊断标准》(GBZ 185—2006)自颁布实施以来,规范了职业性三氯乙烯药疹样皮炎的诊断和处理,保护了劳动者健康权益。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整了潜伏期
根据国内外病例报告和相关研究数据,本标准将潜伏期区间由“5 d~40 d”更改为“5 d~60 d”,并增加了“初次接触当天不发病”和“一旦致敏后,如再接触,常在24 h内发病”的表述。
二、增加了特异性变应原斑贴试验为病因学诊断指标
在查阅国内外文献和总结临床实践的基础上,本标准增加了特异性变应原斑贴试验为病因学诊断指标。但鉴于本病病情一般较为严重,斑贴试验不宜作为常规。因此,本标准强调,特异性变应原斑贴试验仅适用于临床上怀疑职业接触三氯乙烯引起的药疹样皮炎的病因检测;若患者三氯乙烯的职业接触史明确时,可不必做斑贴试验。
三、规范了三氯乙烯及其代谢产物的斑贴试验方法
依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GBZ 18—2013)和《斑贴试验临床应用专家共识(2020修订版)》,结合国内外文献和项目组的临床实践,本标准在附录B中对三氯乙烯及其代谢产物(水合氯醛、三氯乙醇、三氯乙酸)的斑贴试验方法进行了说明,并将其命名为“特异性变应原斑贴试验”。
四、删除了发病概率的诊断要求
在查阅国内外文献基础上,依据诊断原则,删除发病概率在职业性三氯乙烯药疹样皮炎诊断中的要求,不再将其作为诊断必备条件。
《职业性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诊断标准》解读
《职业性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诊断》(GBZ/T 237—2011)自颁布实施以来,规范了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诊断,维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一、更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GBZ/T 237—2011制定时,我国职业性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尚未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因此标准适用范围限定在“职业中毒条款中刺激性化学物”。2013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列为独立条款,因此本次修订取消了原标准中的限制条件,标准适用范围更广。
二、更改了诊断条款
参照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全球倡议(COPD诊断、管理与预防全球策略GOLD 2022版)及我国《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诊治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慢阻肺的诊疗要点,把本标准的诊断条款简化为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相应临床表现、肺通气功能检查提示存在持续气流受限、排除可引起类似症状和持续气流受限的其他疾病四个基本条款。
三、更改了长期或反复刺激性化学物高风险作业职业史释义
为使诊断条款更科学,本标准提出了“长期或反复刺激性化学物高风险作业职业史”的概念,指“工作中长期或反复接触超过刺激阈的刺激性化学物作业”。超过刺激阈即可引起呼吸道慢性炎症,长期或反复接触即可诱发慢阻肺。一般累计接触工龄3年及以上。但国内外均有低于3年发病的病例报道。此种情况如因果关系明确,应给予诊断。
四、更改了吸烟影响的相关条款
吸烟是职业性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诊断中常见的干扰因素,两者致病具有协同性。在进行职业性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病因诊断时,职业病诊断医师宜充分考虑刺激性化学物职业接触情况及致病的可能性,综合分析,不能排除职业危险因素暴露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之间必然联系的,应当给予诊断。
五、增加了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诊断肺通气功能测定方法
肺通气功能是临床确诊慢阻肺的“金标准”,也是慢阻肺严重程度评价、疾病进展监测、预后及治疗反应评估中最重要的指标,因此标准增加肺通气功能测定方法,测定时一定要做好质量控制,保证检查结果的稳定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