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考核对象 |
考核要点、分值分配与扣分说明 |
分值 (900) |
考核方法 | ||
一、政府保障 (110分) | |||||||
1.政策支持 (45分) |
1.1政府主导妇幼卫生工作 |
卫生行政部门 |
将妇幼卫生工作纳入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
5 |
20 |
查阅政府制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查阅卫生局制定的妇幼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并核实落实情况。 | |
将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纳入政府考核指标 |
5 | ||||||
制定妇幼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
2.5 | ||||||
制定妇幼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 |
2.5 | ||||||
组织实施妇幼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
5 | ||||||
1.2相关部门职责及协调工作机制 |
卫生行政部门 |
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 |
5 |
15 |
查阅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相关文件、制度及工作记录。 | ||
建立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 |
10 | ||||||
1.3地方妇幼卫生项目补助政策 |
卫生行政部门 |
制定地方妇幼卫生项目补助政策 |
2 |
10 |
查阅政府相关文件、财政局划拨经费的凭证; 随机抽查2个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核实。 | ||
根据当地制定的方案,落实地方补助政策 |
8 | ||||||
2.经费保障 (60分) |
2.1妇幼保健机构补偿政策 |
卫生行政部门 |
明确妇幼保健机构为全额预算事业单位 |
10 |
30 |
查看财政局文件及拨款凭证; 核对妇幼保健机构收款凭证。 | |
落实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经费 |
5 | ||||||
落实妇幼保健机构发展建设经费 |
5 | ||||||
落实妇幼保健机构公用经费 |
5 | ||||||
落实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经费 |
5 | ||||||
2.2基层(乡村、社区)妇幼保健人员经费 |
卫生行政部门 |
按照国家规定落实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人员经费 |
15 |
30 |
查阅省级、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相关文件; 查看财政局、卫生局拨款凭证; 随机抽取1个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查看工资发放凭证。 | ||
按照国家规定落实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人员经费 |
15 | ||||||
3.行政管理 (5分) |
3.1妇幼保健工作的行政管理 |
卫生行政部门 |
卫生局有专门部门负责、专人分管妇幼保健工作 |
5 |
5 |
到卫生局核实。 | |
二、妇幼保健网络建设(290分) | |||||||
4. 妇幼保健网络建设 (210分) |
4.1独立建制的妇幼保健机构 |
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 |
政府举办独立建制妇幼保健机构 |
15 |
40 |
实地查看妇幼保健机构,并查阅相关文件。 | |
机构名称规范,不增挂其他医疗机构名称 |
5 | ||||||
妇幼保健机构保健科室设置健全 |
15 (少1个保健科室扣3分。) | ||||||
妇幼保健机构临床科室设置与开展的服务相匹配 |
5 (没有按服务内容设置相应科室,根据缺少的科室数按比例扣分。) | ||||||
4.2妇幼保健机构保健业务用房 |
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 |
妇幼保健机构保健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 |
40 (每减少 |
40 |
实地查看妇幼保健机构。 | ||
4.3医疗保健机构设备配备 |
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健机构 |
各类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配备相关设备 |
设备拥有率达不到100%,按比例扣分。 |
60 |
选择妇幼保健机构,随机抽取1个县级医院、1个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地查看。 | ||
妇幼保健机构配备相关设备 |
40 | ||||||
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相关设备 |
20 | ||||||
4.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保健用房 |
卫生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依据国家标准配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保健用房 |
20 |
20 |
随机抽取1个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地查看。 | ||
4.5 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 |
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健机构 |
医护人员与病人通道设置合理,符合无菌要求 |
10 (达不到要求,每个被查机构扣4分,扣完为止。) |
50 |
选择提供助产服务的妇幼保健机构,随机抽取1个县级医院、1个提供助产服务的乡镇卫生院,实地查看及考核。 | ||
产房急救设施、设备齐全并保证功能完好 |
20 (达不到要求,每个被查机构扣7分,扣完为止。) | ||||||
医护人员操作熟练 |
20 (达不到要求,每个被查机构扣7分,扣完为止。) | ||||||
5.人员配备 (80分) |
5.1妇幼保健机构保健人员配备 |
卫生行政部门 |
妇幼保健机构保健人员编制及在职人数不少于40人,或者按照辖区人口1:5000~1:10000配备,流动人口多的地区可按照同样比例增加编制及在职人员 |
20 (保健人员编制每少1人扣1分;在职人数每少1人扣0.5分;扣完为止。) |
30 |
到妇幼保健机构核查编制委员会等部门相关文件及工资发放表。 | |
卫生技术人员占75%以上 |
5 | ||||||
卫生技术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不低于15% |
5 | ||||||
5.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人负责妇幼保健工作 |
卫生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
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职负责 |
16 |
50 |
查阅卫生局相关文件资料; 随机抽取1个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查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 ||
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相应的个体及群体妇幼保健工作 |
16 (未承担个体保健服务扣6分,未承担群体保健服务扣10分。) | ||||||
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村卫生室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人负责 |
9 | ||||||
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村卫生室承担相应的个体及群体妇幼保健工作 |
9 (未承担个体保健服务扣3分,未承担群体保健服务扣6分。) | ||||||
三、妇幼保健管理(26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