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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31] 来源:卫生部  作者:ecphf录入 [字体: ]

为了健康

四、产褥期保健

(一)住院期间保健。

1.产妇保健。

1)正常分娩的产妇至少住院观察24小时,及时发现产后出血。

2)加强对孕产期合并症和并发症的产后病情监测。

3)创造良好的休养环境,加强营养、心理及卫生指导,注意产妇心理健康。

4)做好婴儿喂养及营养指导,提供母乳喂养的条件,进行母乳喂养知识和技能、产褥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及产后避孕指导。

5)产妇出院时,进行全面健康评估,对有合并症及并发症者,应当转交产妇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继续实施高危管理。

2.新生儿保健。

1)新生儿出生后1小时内,实行早接触、早吸吮、早开奶。

2)对新生儿进行全面体检和胎龄、生长发育评估,及时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做好出生缺陷的诊断与报告。

3)加强对高危新生儿的监护,必要时应当转入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护及治疗。

4)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及预防接种。

5)出院时对新生儿进行全面健康评估。对有高危因素者,应当转交当地医疗保健机构实施高危新生儿管理。

(二)产后访视。

产后3-7天、28天分别进行家庭访视1次,出现母婴异常情况应当适当增加访视次数或指导及时就医。

1.产妇访视。

1)了解产妇分娩情况、孕产期有无异常以及诊治过程。

2)询问一般情况,观察精神状态、面色和恶露情况。

3)监测体温、血压、脉搏,检查子宫复旧、伤口愈合及乳房有无异常。

4)提供喂养、营养、心理、卫生及避孕方法等指导。关注产后抑郁等心理问题。督促产后42天进行母婴健康检查。

2.新生儿访视。

1)了解新生儿出生、喂养等情况。

2)观察精神状态、吸吮、哭声、肤色、脐部、臀部及四肢活动等。

3)听心肺,测量体温、体重和身长。

4)提供新生儿喂养、护理及预防接种等保健指导。

(三)产后42天健康检查。

1.产妇。

1)了解产褥期基本情况。

2)测量体重、血压,进行盆腔检查,了解子宫复旧及伤口愈合情况。

3)对孕产期有合并症和并发症者,应当进行相关检查,提出诊疗意见。

4)提供喂养、营养、心理、卫生及避孕方法等指导。

2.婴儿。

1)了解婴儿基本情况。

2)测量体重和身长,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如发现出生缺陷,应当做好登记、报告与管理。

3)对有高危因素的婴儿,进行相应的检查和处理。

4)提供婴儿喂养和儿童早期发展及口腔保健等方面的指导。

五、高危妊娠管理

(一)在妊娠各期均应当对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筛查,发现高危孕产妇及时纳入高危孕产妇管理系统。

(二)对每一例高危孕产妇均要进行专册登记和管理、随访。

(三)对本级不能处理的高危孕产妇,应当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作进一步检查、确诊。对转回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上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处理意见进行观察、治疗与随访。

(四)危重孕产妇转诊前,转诊医疗机构应当与接诊医疗保健机构联系,同时进行转诊前的初步处理,指派具备急救能力的医师护送孕产妇,并携带相关的病情资料。

(五)县(市、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设高危门诊,指派具有较丰富临床经验的医生承担会诊、转诊,并作好记录。及时将转诊评价及治疗结果反馈至转诊单位。成立多学科专家组成的抢救组,承担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六)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全面掌握辖区内高危孕产妇诊治及抢救情况,对高危孕产妇的追踪、转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要求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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