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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日期:2013-04-15] 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作者:ecphf录入 [字体: ]

为了健康

 

一、目的
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
(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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