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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产科、儿科分级诊疗指南(2016年版)

[日期:2016-08-31] 来源:四川卫生  作者:华东公共卫生 录入 [字体: ]

为了健康

产科分级诊疗指导原则
(一)按照《四川省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不同疾病治疗。
(二)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疗保健机构首诊治疗,疑难病、危重病在三级医疗保健机构首诊治疗。
(三)孕产妇分级管理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相适应。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评估助产技术水平与新生儿救治能力,在保障医疗质量和母婴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分级诊疗。对于超出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应为患者提供及时正确的转诊服务,根据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可以逐级或越级上转,病情稳定或诊断明确适时下转,建立双向转诊机制。产科急救应以区域急救体系为主体,配合跨区协调转运、专家会诊、远程医疗等综合措施共享资源,提高成功率。
(四)孕妇合并严重内、外科疾病应转至相应的三级综合医疗机构,需做产前诊断应转至具有资质的产前诊断机构进行产前诊断等专项服务。
(五)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孕妇按照专病治疗原则进行分级诊疗,在设有隔离病区的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传染性疾病专科治疗。HIV、梅毒和乙肝筛查知情告知、诊断、治疗流程和管理措施按照四川省和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方案》执行。
(六)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孕产妇转诊应充分评估转运的风险,转诊前应将孕妇的病情、转运的必要性、潜在风险等情况告知家属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与上转医疗保健机构做好对接,橙色预警级别高危孕产妇原则上应有医务人员陪护转诊。应为病情稳定下转的患者制定诊疗方案,定期随访。
(七)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应主动向社会公布辖区内产科分级诊疗政策、医疗保健机构等级、诊疗范围,引导孕产妇有序就诊。
二、孕产妇风险预警评估和分类分级管理
(一)风险预警评估。
1.
风险预警评估将孕产妇妊娠风险分为5 级,分别用5 种颜色标识。1 级绿色为正常孕产妇;2 级蓝色为低风险孕产妇;3级橙色为中等风险孕产妇;4 级红色为高风险孕产妇;5 级黄色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孕产妇。
2.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孕产期保健规范》的要求,原则上每位孕妇应在妊娠13 周以前在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卡),并进行首次风险评估,将2 级风险以上的孕妇纳入高危孕产妇进行高危评分,专册登记上报,对于辖区规定的重症高危应进行专案管理、随访。对于符合下列转诊标准的应该及时转诊。
3.
产科应建立产科门诊病历和/或《孕产期保健手册》。产科医生应将每次产前检查诊疗内容和孕期风险评估,高危管理情况如实记入产科门诊病历和/或《孕产期保健手册》。并根据每个孕妇的评估等级在高危登记册或建档病历上做好相应颜色的标识,动态管理。
4.
每位孕妇应在孕11-13 周、孕20-28 周、孕28-34 周、孕37 周后分别进行一次风险评估;从未产检的临产孕产妇,首诊医师必须进行一次风险评估。
(二)风险预警分类管理。
1.
绿色标识:按照《中华医学会孕前及孕期保健指南》2011年第一版常规检查和随访。
2.
蓝色预警:原则上应转至二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监护及随访,直至分娩,其中第(1-8)条必须有产科以外的专科医师的书面诊治意见。
1)心肌炎后遗症、心律失常等心脏病变,目前无症状,无需药物治疗,心功能正常;
2)哮喘等呼吸系统疾病,肺功能正常,孕期未发病;
3)肾脏疾病,目前病情稳定,肾功能正常;
4)肝炎病毒携带(表面抗原阳性,肝功能正常);
5)病情稳定、无需药物治疗的内分泌疾病,如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等;
6)血小板减少(PLT50-100×109/L)但无出血倾向,中度贫血(70-99g/L);
7)精神病缓解期;
8)尖锐湿疣、淋病等性传播疾病;
9)基本情况:年龄≥35 岁或≤18 岁,BMI≥24kg/m2 <18.5kg/m2,生殖道畸形,骨盆狭小,不良孕产史,瘢痕子宫,子宫肌瘤或卵巢囊肿≥5cm
10)妊娠并发症:双绒毛膜双胎妊娠、先兆早产,胎儿宫内生长受限,妊娠期高血压,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胎膜早破,羊水过少,羊水过多,足月臀位、横位及斜产式,低置胎盘、部分型前置胎盘;
11)其他。
3.
橙色预警:病情较重,对母婴安全会造成一定威胁,原则上应在二级或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监护及随访,直至分娩。第(1-9)条必须有产科以外的专科医师的书面诊治意见。
1)心脏病变较严重:心功能Ⅰ-Ⅱ级,心肌炎后遗症,心律失常需药物治疗;
2)胸廓畸形、哮喘等伴轻度肺功能不全;
3)慢性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代偿期(肌酐133-177umol/L);
4)需用药物治疗控制的内分泌疾病,如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等;
5)血小板减少(PLT50-100×109/L)并伴有出血倾向,重度贫血(40-69g/L);
6)原因不明的肝功能异常;
7)癫痫;
8)病情稳定自身免疫性疾病,如SLE 静止期、干燥综合征等;
9)智力障碍;
10)妊娠期并发症,中央型前置胎盘,其他妊娠期并发症除外;
11)二次或二次以上的瘢痕子宫、子宫体部肌瘤挖出术后、腹腔镜下子宫肌瘤挖出术后再次妊娠;
12)其他。
4
、红色预警:疾病严重,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原则上立即转至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病情危重者需及时转区域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中心救治(依据就近原则就片区和专科专治的原则)。所有孕产妇必须应有产科以外的专科医师的书面诊治意见。
1)严重心脏病变:心功能III-IV 级,中度以上肺动脉高压(≥50mmHg),右向左分流型先心,严重心律失常,风湿热活动期、各类心肌病等;
2)胸廓或脊柱严重畸形;
3)呼吸系统疾病:如哮喘反复发作、肺纤维化等伴严重肺功能不全;
4)急性、亚急性肝衰竭,慢加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肝硬化失代偿、妊娠期急性脂肪肝;
5)急、慢性肾脏疾病伴严重高血压、蛋白尿、肾功能不全(肌酐﹥177umol/L);
6)糖尿病并发肾病V 级、严重心血管病、增生性视网膜病变或玻璃体出血,甲亢危象等内分泌疾病;
7)严重的血液系统疾病,如再障、重度血小板减少(<50×109/L)或进行性下降、极重度贫血(≤Hb40g/L)、白血病等;
8)严重的免疫系统疾病:如SLE(活动期)、重症IgA肾病等;
9)精神病急性期;
10)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
11)凶险型前置胎盘、胎盘植入、子痫、HELLP、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复杂性双胎、三胎及三胎以上妊娠等;
12)其他严重内、外科疾病。
5
、黄色标识:妊娠合并传染性疾病,需转诊至辖区内公共卫生中心或传染病指定医疗机构专科治疗。孕产期HIV、梅毒和乙肝筛查知情告知、诊断、治疗流程和管理措施按照四川省和当地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实施细则》执行。

儿科分级诊疗指导原则
(一)按照《四川省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不同疾病治疗。
(二)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难易程度进行分级诊疗,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疗机构首诊治疗,疑难病、危重病在三级医疗保健机构首诊治疗。
(三)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评估儿科诊疗水平,按照《新生儿病房分级建设和管理指南》要求,加强新生儿病房建设,提高儿科救治能力,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分级诊疗。对于超出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应为患者提供及时正确的转诊服务,根据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可以逐级或越级上转。儿科危急重症按照区域急救体系开展救治。病情稳定或诊断明确适时下转,健全双向转诊机制。
(四)儿童传染病按照相关传染病管理制度及诊疗规范进行分级诊疗。
(五)医疗保健机构实施转诊应征得患儿家长同意并充分尊重自主选择权,按照就近转诊的原则,履行转诊手续。转诊前应充分评估转运的风险,将患儿的病情、转运的必要性、潜在风险等知情告知家属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与上转医疗保健机构做好对接,提供详细书面诊疗记录、检查报告等必要的医疗文件,接诊医院应安排好床位。新生儿(早产儿)转诊需配备专用转运车。对病情危重患儿,短时间病情无法稳定,转运存在风险,应请相关上级医院会诊,协助诊治。对病情稳定下转的患者应制定诊疗方案,定期随访。
(六)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应主动向社会公布辖区儿科分级诊疗政策、医疗保健机构等级、诊疗范围,引导群众主动在基层就诊。

注:常见病分级诊疗指南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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