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民政局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政民〔2010〕241号
苏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人员年度专项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沧浪、平江、金阊区民政局,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社保中心:
为更好的落实《关于建立低收入家庭人员年度专项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试行)》(苏政民〔2010〕231号)精神,有效做好低收入家庭人员年度专项医疗救助资格审核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年度专项医疗救助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沧浪、平江、金阊、高新区户籍,参加苏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2.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苏州市低保标准2倍以内;
3.全年医疗费用自负(不含自费,下同)金额达到市区年度医疗救助标准(苏州市区2009年为4000元)的患者本人;
4.没有享受实时医疗救助。
二、年度专项医疗救助标准
全年医疗费用自负部分,享受60%的年度专项医疗救助。
三、申报时间
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患者向所在社区(村)提交书面申请。
四、申请人提供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本复印件;
3.工资发放记录复印件或工作单位收入证明;
4.《苏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人员年度专项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2份)。
五、收入的申报
1.工资收入取近3个月收入的平均值,不足3个月取其实际获取工资月平均值。
2.经营性收入取当年度实际营利的月均数。
3.退休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征地保养金、遗属补助费取其最新标准数。
4.工资收入可以通过工资存单明细(至少有近3个月的明细)、单位工资发放单、工作单位收入证明获取。三者至少提供其一,否则不予受理。审核时,如发现三者不一,取其最大数。
5.灵活就业人员,如果确实无法提供收入凭证,填报的收入不得低于市区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否则不予受理。
六、申办程序
每年11月1日起,当年度医疗自负金额预计达到市区年度医疗救助标准的患者,可向所在社区提交书面申请,社区首先核实申请人是否享受实时医疗救助,已享受实时医疗救助的不予受理,未享受实时医疗救助的予以受理,并填报《苏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人员年度专项医疗救助审批表》。
社区对其申请材料和填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者居住小区予以公示7天,公示内容主要是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情况及申请目的。公示无异议,上报街道民政部门。
街道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社区初审程序进行审核,对有关收入情况进行核查,审核无异议,上报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对收入有异议的对象进行再次核查,汇总申报资料,统一通知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集中公告7天,公告无异议,按规定要求汇总,与审核表(1份)一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上报苏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汇总后于12月31日报送市社保中心。
市社保中心将申请救助人员名单与达到年度医疗救助标准的人员名单进行比对,两者全部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