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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1-11-24] 来源:江苏卫生  作者:ecphf录入 [字体: ]
为了健康

苏政发〔2011〕15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紧迫任务。培养合格全科医生,发挥好全科医生的作用,对于促进医疗卫生服务模式转变,有效保障和改善城乡居民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快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全科医生培养规律,坚持政府主导,同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使用、管理和激励制度,全面提高我省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坚持以强化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规范培养模式,统一培养标准,严格考试考核,确保全科医生培养质量;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引导全科医生到基层执业,逐步增加基层医生队伍中全科医生的比重;统筹当前与长远,既致力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制度,又注重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满足现阶段基层对全科医生的需要,加快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目标任务。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进入临床医师岗位的新录用人员,必须到国家或省级全科医生培养基地接受培养,在岗医师按要求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为解决现阶段基层急需全科医生与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周期较长的矛盾,近期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全科医生培养力度,力争到2012年,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到2020年,建立起充满生机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实现城乡每万居民有3名以上合格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建立比较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基本适应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扎实推进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建设
(三)规范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将全科医生培养逐步规范为“5+3”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下同)专业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在过渡期内,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可以实行“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两种方式。毕业后规范化培训主要针对新进入我省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培训期间,由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在卫生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指导下进行管理。全科方向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统一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要求进行培养,培养结束考核合格者,可获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教育部门为主管理。具有5年制临床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后,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授予临床医学(全科方向)相应专业学位。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双向接轨的办法,由省教育厅、卫生厅另行制定。
(四)明确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要求。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在国家或省级全科医生培养基地进行,实行导师制和学分制管理。参加培养人员在培养基地临床各科及公共卫生、社区实践平台逐科(平台)轮转。在临床培养基地规定的科室轮转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并另外安排一定时间在基层实践基地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进行服务锻炼。参加规范化培养人员,在导师指导下从事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等临床工作和参加医院值班,并可按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经培养基地按照国家标准组织考核,达到病种、病例数和临床基本能力、基本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及职业素质要求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获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规范化培养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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