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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1-11-24] 来源:江苏卫生  作者:ecphf录入 [字体: ]
为了健康

(十九)加强全科医生服务质量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全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和服务质量的监管,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对全科医生进行定期全面的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公布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挂钩。
  五、加快构建全科医生激励机制
(二十)按签约服务人数收取服务费。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基本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在充分考虑居民接受程度的基础上,可对不同人群实行不同的服务费标准。各地确定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和服务费标准要与医保门诊统筹和付费方式改革相结合。
(二十一)规范全科医生其他诊疗收费。全科医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可按医保规定支付。逐步调整诊疗服务的收费标准,合理体现全科医生技术劳务价值。
(二十二)合理确定全科医生的劳动报酬。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
(二十三)拓宽全科医生的职业发展路径。省卫生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有关特设岗位设置办法,招聘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和社区卫生健康管理业绩等作为全科医生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基层单位全科医生职称晋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放宽外语要求,不对论文作硬性规定。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流动机制,支持全科医生参加其他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全科医生和其他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可在县级及以上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双向流动,鼓励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流动。专科医师培养基地招收学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基层执业经验并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的全科医生。
  六、为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全科医生制度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政府管理目标和责任考核指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尽快制定本市、县(市、区)的实施细则,分解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
(二十五)完善政策措施。研究落实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的配套政策措施,明确全科医生的执业范围和权利责任,保障全科医生合法权益。制定和完善医生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明确自由执业者的职业发展政策,引导医院医生到基层提供服务,鼓励退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强化政策措施的衔接,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全科医生制度稳步实施。
(二十六)鼓励探索创新。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对现行医生培养制度、医生执业方式、医疗卫生服务模式的重要改革,涉及面广,关联度大,影响深远。对改革中的难点问题,鼓励各地先行试点,积极探索。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跟踪工作进展,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加以推广。
(二十七)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学)会作用。加强相关行业协(学)会能力建设,在行业自律和制定全科医生培养内容、标准、流程及全科医师资格考试等方面充分依托行业协(学)会,发挥其优势和积极作用。
(二十八)做好舆论宣传引导。通过健康教育、舆论宣传等方式,培养居民的预防保健观念,引导居民转变传统就医观念和用药习惯,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契约意识,为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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