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志勇)近日,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推进大病保障试点工作、商业保险机构参办新农合和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完善和改进基金管理工作,加快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开展一卡通试点工作。
《通知》指出,自2012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农民个人缴费原则上提高到每人每年60元。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得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5%左右,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不低于6万元。全面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人均门诊统筹基金达到50元左右,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引导参合农民在村卫生室就医,使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村卫生室的比例达到50%左右。
《通知》要求,通过有效制度安排,充分发挥新农合、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社会慈善等多种补充保障模式的协同互补作用,建立稳定的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在继续巩固推进6种(类)大病保障工作的同时,优先将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1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死、脑梗塞、结肠癌、直肠癌等12个病种纳入大病保障试点范围。原则上,新农合对试点病种的实际补偿比例应达到本省(区、市)限定费用的70%左右,医疗救助基金对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大病的实际补偿比例要达到20%左右。
《通知》要求,各地加快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和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工作;同时完善和改进基金管理工作,使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以内,在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以地市或省(区、市)为单位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推进支付方式改革等领域,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健全监管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
《通知》要求,各地要尽快完成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和县级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推行新农合省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的即时结报工作。结合居民健康卡的发放,推进新农合一卡通工作,逐步实现农民持卡在省、市、县、乡、村五级医疗机构就医和结算的目标。加强新农合与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两项保障制度间信息资源的共享。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开展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与国家级新农合信息平台互联互通的试点,探索方便参合农民跨省(区、市)流动的就医管理、费用核查、审核结报、监督监管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