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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2-2015年)

(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2-06-06] 来源:卫生部  作者:ecphf录入 [字体: ]
为了健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由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在指导全国精神卫生工作科学发展、促进精神卫生工作多部门协作、建设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引导社会资源有序参与精神卫生服务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为科学规划未来3-4年全国精神卫生工作,我部起草了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2-2015年)(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厅(局)意见,请于6月20日前书面反馈我部。


  联系人:卫生部疾控局甄延城
  电话:010-68792333
  传真:010-68792842
 二0一二年六月一日 


 
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2-2015年)
(征求意见稿)


 
  我国精神卫生工作包括防治各类精神障碍、预防和干预各类心理行为问题、促进全民心理健康。2002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和《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精神障碍防治工作取得明显进展,精神卫生服务能力逐步提高,全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和服务网络初步建立。
  当前,精神卫生问题仍是我国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种矛盾冲突纷呈,影响人们身心健康的多种因素持续存在,不同人群受心理行为问题困扰较为普遍,抑郁症、焦虑障碍等常见精神障碍患病逐渐增加,1600万罹患精神分裂症等重性精神疾病的患者救治救助、服务管理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精神障碍负担依然严重。同时,地区间精神卫生工作发展不平衡、防治体系不完善、工作保障待加强,精神卫生服务资源短缺且分布不均,精神障碍预防和康复服务不足,社会对精神障碍患者存在严重偏见和歧视。精神卫生工作任务十分艰巨,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为切实维护和促进广大人民群众的心理健康,有效开展精神障碍的预防、医疗和康复,做好精神卫生工作,根据我国精神卫生工作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原则与总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科学规范、依法管理的原则,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坚持应治尽治、应管尽管、救治救助、促进康复的原则,强化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重点干预、逐步推进的原则,规范心理卫生服务。
  加强精神卫生法制建设。建立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完善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创新精神卫生工作管理,整合精神卫生服务资源,拓宽精神卫生服务渠道,全面加强精神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重性精神疾病治疗率和管理率,降低肇事肇祸,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心理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公众心身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二、具体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建立健全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和服务网络。95%以上的县(市、区)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9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配备专兼职医务人员从事精神疾病防治工作;90%以上的省(区、市)、60%以上的市(地、州)组建心理危机干预队伍;100个城市建设心理援助热线电话。
  (二)加强重性精神疾病救治和服务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检出率达到辖区人口的4‰,检出患者管理率达到70%、治疗率达到60%;精神分裂症规范治疗率城市达到50%、农村达到30%;完成全国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和部署。
  (三)促进常见精神障碍识别和治疗。综合医院的抑郁症患者识别率和治疗率分别在2010年基础上提高60%。
  (四)开展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干预。重大突发事件(灾害)直接影响人群的心理援助覆盖面达到50%;妇幼保健机构医护人员对常见心理行为问题识别率在2010年基础上提高60%;监管场所开展心理行为问题干预的比例达到50%。
  (五)提高精神卫生知识知晓率。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障碍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60%;在校学生心理保健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50%。
  三、策略和措施
  (一)统筹规划,创新管理,建立健全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立以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主体,一般综合医院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障碍康复机构等为依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补充的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各地应当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服务需求和精神卫生人力资源状况,制订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研究建立国家精神卫生中心。原则上,各省(区、市)和各市(地、州)应当依托当地有条件的精神专科医院或有精神专科特长的医疗机构设立精神卫生中心,各县(市、区)应当指定当地有条件的机构承担精神卫生防治任务,在人口规模较大的县(区、市)应当建立精神卫生防治院(所)。
  按照创新管理、资源互补、分级诊疗的要求,合理配置精神卫生资源。区域内床位标准原则上按照每万人口1.48张病床设置,承担急性期医疗功能的资源主要配置在省级和市(地、州)级机构中。承担慢性期医疗和康复功能的资源,主要配置在县区级机构中,要尽快研究慢性期医疗和康复的资源配置标准和要求,制订县区级机构建设规划并开展建设。单纯承担精神障碍康复功能的资源,主要配置在社区康复机构(患者中途宿舍、庇护工场、日间康复站、托养机构等)中,要研究其配置标准和要求,制订建设方案并开展建设。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精神专科医院和精神障碍康复机构。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研究与论证,明确心理服务专业机构的性质,提出机构的监管办法,制订发展和规范管理心理服务专业机构的政策措施。
  (二)加强监测,科学预警,建立完善精神卫生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完善精神卫生信息系统,基本掌握精神障碍患病情况和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卫生部要做好精神卫生信息系统规划,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登记和报告制度。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开发重性精神疾病病例管理系统并在辖区内部署,实现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的疾病诊疗信息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患者随访信息互联互通,适时动态更新,根据危险性评估情况及时预警。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要求落实患者发现、报告和登记,将相关信息录入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与有关部门开展定期信息互换,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信息质量。卫生部要开发重性精神疾病病例管理系统(基础版),供中部和西部经济困难的省(区、市)使用。
  各地要定期开展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评估精神卫生资源利用情况,分析精神障碍的疾病负担,作为制订精神卫生政策和规划依据。
  (三)突出重点,依法管理,全面推进重性精神疾病救治。提高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重性精神疾病检出率、管理率和规范治疗率,消除患者被关锁现象,降低患者因病出现的社会危害行为。要认真落实《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以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因地制宜建立完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将重性精神疾病纳入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推广“病重治疗进医院、康复管理回社区”的服务理念,建立医院治疗与社区康复衔接机制,加强医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指导,保障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服务的连续性。
  残联组织要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障碍康复工作模式,完善精神障碍者社区管理服务,建立社区康复机构,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生活照料、功能训练、技能培训等康复服务。充分利用社区内资源,尽力为稳定期精神障碍者安排适当工作并支付报酬。
  (四)整合资源,拓展服务,提高精神障碍诊疗可及性。拓宽精神卫生服务渠道。综合医院和其他专科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医务人员常见精神障碍诊疗知识和技能培训,与精神专科医院建立联络会诊与转诊机制;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应当设立精神科(临床心理科)门诊,有条件的机构可设置病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开展精神卫生的相关服务。
  综合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在提高重性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有效处理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抑郁症、焦虑障碍、儿童注意缺陷多动障碍等常见精神障碍的识别率和治疗率,逐步提高儿童、妇女、老年人的常见精神障碍的识别能力和处置水平。
  (五)明确责任,强化协作,加强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卫生部门要负责加强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的临床心理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心理援助和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建设公益性心理援助热线电话。充实妇幼保健机构的心理治疗和咨询专业人员,开展孕产妇和婴幼儿的心理保健工作。充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的心理咨询专业人员,开展居民心理健康指导。要研究制订心理卫生服务规范和心理治疗、咨询、测量服务技术规范。
  各级政府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心理援助工作纳入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内容,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心理援助应急预案。教育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制定政策,要求学校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人员和机构,建立学生和教师的心理健康普及教育心理干预机制,并制订校园突发危机事件处理预案。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禁及强制性教育改造场所的心理咨询专业人员与机构,加强与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的协作,加强被监管人群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工作。
  企业应当为有心理咨询需要的员工提供服务条件;员工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的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心理咨询专业人员。基层妇女组织、老龄组织及其他社会团体等要配备合格的心理咨询专业人员,主动开展相关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疏导,提供心理援助服务信息。鼓励街道和乡镇政府、社会团体设立公益性心理咨询机构,向群众提供处理工作、学习、婚姻、家庭等问题的心理支持和咨询。
  (六)积极动员,广泛参与,全面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等多种媒体,加强针对公众的宣传教育,积极宣传国家精神卫生相关政策法规,普及精神卫生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早期发现、干预方法等知识和能力,鼓励各专业机构和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精神卫生知识传播活动。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有关新闻媒体的协调指导,在宣传报道中应当遵循精神卫生新闻宣传要求和准则。
  要在广大青少年中广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在青少年学生中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全体教师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消除对精神疾病的偏见。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开展形式活泼、内容丰富,寓科学、教育、娱乐为一体的学生课外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开展学生社会生活适应训练,培养积极心理品质。妇联组织要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行为问题,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宣传和教育活动。
  要积极关注职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心理健康教育。工会组织要将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心理健康教育制度化、经常化,疏导和缓解因工作、竞争、失业、家庭生活、生活环境改变、人口迁移流动等带来的压力。老龄组织要在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尤其是离退休、丧偶等生活变故的老年人和农村留守老年人中,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宣传,普及预防老年期痴呆、抑郁等精神障碍和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知识,促进早期发现和治疗老年期精神障碍。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要结合监禁及强制性教育改造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开展被监管人员经常性心理健康教育。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在政府领导下,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协调)组织;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订工作计划,开展考核和监督检查。
  各部门和组织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确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做好各项工作。卫生、综治、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法制、残联等部门和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强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和服务网络建设,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监测预警、救治救助、服务管理机制,充分整合部门资源,建立完善工作保障措施。卫生、组织、宣传、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科学研究、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等部门和组织要坚持科学发展、改革创新,积极调查研究并制定政策,建立健全心理卫生服务体系,发展和规范心理服务专业机构,建立心理危机预警机制,逐步完善社会心理支持和服务网络。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服务需求,每10万人口配置7-8名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注册护士,以及药剂、检验等技术人员),其中精神科(助理)执业医师2-2.5名、注册护士4-5名;每10万人口配置县级及以上从事防治工作的精神卫生技术人员1-2名;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全科医师或护士承担精神卫生防治任务,其中服务人口超过2万人的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全科医师。
  卫生部门要结合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制订精神卫生专业人才发展计划,实施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精神专科护士培训,逐步提高规范化培训后人员的比例;加强对非精神科医务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和技术培训,提高常见精神障碍识别能力。在专业人员数量缺口较大的地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与当地医学院校和有教学能力的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合作,统一培训方案与课程,进行相关卫生人员转岗精神科培训。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围绕改善精神卫生人员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出台政策,稳定专业人员队伍。要研究制订鼓励心理治疗专业人员进入精神卫生机构从业的政策,研究心理咨询专业人员进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考核管理规定。
  教育部门要抓好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学历教育,在普通医学教育中保证医学心理学、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的课时,规范精神医学、临床心理学、咨询心理学和社会工作等专业的教学与培养,制订心理治疗、心理咨询的学历教育标准和教学大纲,通过学历教育培养具备一定专业素养和能力的人才。残联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精神康复师职业水平评价制度。
  (三)完善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提高重性精神疾病救治的保障水平,确定并定期调整基层精神病基本用药,进一步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各地要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重性精神疾病诊疗费用报销的实际情况,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帮助生活困难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各地要依据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开展医疗服务的成本,制订合理的服务收费标准。改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天支付精神疾病住院费用的方式,逐步探索用总额预付、按人头支付、按服务单元支付等方式,促进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院内外治疗有效衔接和延续,逐步减少急性期患者平均住院日到合理水平。制订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在社区康复的经费保障制度,支持患者进入社区康复机构康复,并鼓励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积极参与。
  (四)加强经费投入,促进持续发展。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公共财政要求,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条件,依照资源整合、分类保障的要求,建立稳定的精神卫生工作政府投入机制,并将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安排挂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地要按照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要求,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公共卫生经费的增量部分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倾斜。各地应当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专项资金,支持患者报告、危险性监测、应急处置、人员培养、基层机构指导、工作考核评估等工作;中央财政应当对困难地区开展上述工作给予适当补助。落实《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政府对精神专科医院在投入政策上给予倾斜,对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按服务成本保障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各级政府要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精神卫生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慈善资金、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社会资金投入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和救助、贫困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患者康复性庇护就业等工作中。
  (五)加强科学研究,提高防治水平。各地要围绕国家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要求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战略需求,针对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抑郁症、焦虑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老年期精神障碍、儿童和青少年期常见心理行为问题、酒精与药物滥用相关的精神与行为问题等,开展基础和临床应用性研究,重点研发早期诊断和规范化治疗的关键技术,并进行心理治疗等非药物治疗适宜技术的开发。大力开展精神卫生政策与法律等软科学研究,积极开展精神疾病流行病学的研究,为制订精神卫生政策与法律提供科学依据。促进转化医学,以及生物、心理、社会因素对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综合研究工作。加强国际学术交流,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及时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应用于精神卫生工作实践。
  五、监督与评估
  各地综治部门要根据本规划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将落实重性精神疾病监测预警、救治救助、服务管理的工作情况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卫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每年对本地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圆满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中央综治办、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不定期地对各地区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于2015年组织开展评估,结果报中央综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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