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消息,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从原标准规定的保险公司自留保费的16%~18%,或者是赔款金额的23%~26%,调整为自留保费的10%~15%,或者是赔款金额的13%~17%。此次调整自今年一季度起执行。
据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引导保险公司科学评估大病保险风险,提高风险保障水平,保监会采集了保险行业大病保险的大规模历史数据进行定量测试,采用随机模拟方法,区分了不同风险共担安排、不同业务规模和不同置信度水平,精确地细化了大病保险的业务风险,使新标准更加符合大病保险的实际风险状况。
这位负责人表示,大病保险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保险公司可以与政府约定风险共担安排,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定量测试的基础上,为体现保险监管部门对国家大病保险制度的积极响应和大力支持,降低大病保险运行成本,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新标准比原标准降低了最低资本要求。
据记者了解,大病保险是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首个从政府主办的经办机构中分出,交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险种。此次保监会基于对保险公司健康险多年原始数据进行的系统分析,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进一步向大病保险让利,提高风险保障水平,支持大病保险发展,希望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和专业化的服务,进军基本医保的更多承办领域。健康报讯 (记者孔令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