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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农合进展情况及2014年工作重点

[日期:2014-05-04] 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作者:ecphf录入 [字体: ]
为了健康

 

一、2013年新农合工作进展情况 

  2013年,全国新农合运行平稳,覆盖面保持在高位,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尤其是大病保障水平继续提高,管理经办水平不断提升,制度建设日趋完善,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筹资和保障水平继续提高,农民受益进一步增加。2013年,全国参加新农合人数为8.02亿人,参合率达到99%。实际人均筹资达到370元,比2012年的308元增加了62元。参合农民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以上,实际补偿比继续提高,其中,乡级达到近80%,县级超过60%。门诊实际补偿比超过50%。全国累计受益19.4亿人次,同比增长11.3%。 

  (二)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大病保障机制初步建立。一是继续巩固完善以病种为切入点的重大疾病保障工作。2013年,在全面推开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等20个病种的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工作的基础上,还将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两个病种纳入大病保障范围。全国共有199万名患者获得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补偿,22个病种的实际补偿比达到69%,大幅度减轻了参合患者的经济负担。 

  二是以大额费用为切入点,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根据医改工作要求,我委积极推进利用新农合基金购买大病保险工作。2013年,全国有28个省份出台了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大病保险共补偿123万人次,患者的经济负担进一步减轻。 

  (三)管理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一是进一步促进经办服务社会化,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经办质量。目前,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业务的县(市、区)比例已达到24%,实现了管办分开、政社分开。 

  二是继续推进医药费用报销便捷化。全国有超过88%的地区实现了参合农民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报;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进一步完善,已与9个省级平台和部分大型医疗机构互联互通,为跨省就医报销试点工作搭建了基础环境,跨省医药费用的核查功能在部分地区初步实现。 

  三是支付方式改革继续深入推进。各地积极推进支付方式改革,覆盖地区超过80%,合理引导了农民就医流向,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二、2014年新农合工作重点 

  2014年,在按照医改要求,在继续推进医保城乡统筹等工作的基础上,我委仍将继做好新农合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工作。 

  一是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将参合率继续保持在95%以上。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进一步提高到每人每年320元。优化统筹补偿方案,政策范围住院和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保持在75%和50%左右。 

  二是完善各种形式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机制。继续推进儿童白血病等22种重大疾病保障工作。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推广到50%以上的新农合统筹地区,充分发挥按病种和按费用两种大病保障机制的优势,有机衔接,进一步降低群众的大病负担。基本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 

  三是加快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和大病保险工作。在更大范围和更高的统筹层次上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通过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经办和服务,发挥市场机制的优势,促进经办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升,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推动建立多层次的重大疾病保障体系。 

  四是全面推进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巩固完善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报。继续推动国家和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建设,将与国家级平台联通的省份扩大到15个,在此基础上,开展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试点。 

  五是继续加强新农合精细化管理。规范推进多种支付方式改革,扩大支付方式改革对医疗机构和病人的覆盖面,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指导各地进一步规范新农合基金使用和管理,保障新农合基金安全。


背景:

一、关于建立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机制

(一)按病种方式

为有效减轻农村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2010年,我委联合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启动了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主要做法是在临床路径和限定费用的基础上,将重大疾病的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70%,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再补偿20%。

2010年6月,我委率先启动了提高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的试点工作,2011年以省为单位全面推开农村儿童两病试点,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等6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2012年,又将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1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12种疾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试点范围。2013年,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终末期肾病等20种重大疾病保障工作已以省(市)为单位全面推开,25%的新农合统筹地区已探索将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纳入大病保障试点范围。

(二)按费用方式

在不断推进新农合大病保障工作的基础上,2012年起,根据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印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委积极指导各地探索利用新农合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大病保险是从费用入手进行补偿,在基本医疗保障报销后,对患者的自负部分再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目前有9家保险公司在941个新农合统筹地区开展了大病保险试点,覆盖人数2.92亿。

为做好新农合大病保障与大病保险的衔接工作,我委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的地区,要优先将20种新农合重大疾病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范围,先由新农合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进行补偿,对补偿后个人自负超过大病保险补偿标准的部分,再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偿。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指导已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障的地区逐步完善机制,做好现有大病与即将开展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衔接,推动建立多层次的重大疾病保障体系。

二、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工作的进展和打算

新农合自试点以来,各地坚持统一的新农合制度框架和管理规范,因地制宜地做好经办工作,逐步形成了卫生计生部门监管、多种形式经办的机制。部分商业保险市场发育较好、政府支付能力和意愿较强的地区,在新农合试点之初,即采取了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的方式,并不断发展、完善,逐步形成了以江苏江阴、河南洛阳、河南郑州、福建晋江和广东番禺为代表的商保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的管理运行模式。

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2年4月,我委会同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国务院医改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指导各地积极稳妥推进委托经办工作。经办服务的多元化,进一步激发了各经办主体的活力和内生动力,从整体上提高了新农合经办水平。

下一步,我委将指导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委托商保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完善管理,提高效率,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

三、关于新农合基金安全管理

新农合自试点以来,各级卫生部门一直高度注重新农合基金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措施,保障基金安全。但随着新农合制度的全面覆盖、筹资水平的快速提高和基金规模的迅速扩大,基金监管工作量逐渐增多,工作难度也不断加大,个别地区出现了骗取套取新农合基金的现象,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也影响了新农合的健康发展。

对于这个问题,我委一向高度重视,2008年我委就会同财政部制定了新农合基金财务、会计制度,2011年我部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要求各地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基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继续坚持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进一步完善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参合农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对新农合基金进行监督管理。

2013年,针对出现的几起典型案例,为总结经验教训,继续推动新农合制度建设,我委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了新农合制度建设“回头看”活动。各省卫生计生部门根据活动总体要求统一部署,联合相关部门查找在新农合制度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追缴扣拨了违规基金,处理了相关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健全完善了相关规章制度,保障了新农合基金安全运行。我委要求各地要巩固新农合制度建设“回头看”活动成果,继续保持基金监管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骗保行为。

四、关于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和跨地区就医结报

为方便参合农民受益,新农合制度自试点开始就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和即时结报。2013年,全国已有超过88%的统筹地区实现了新农合经办机构与省内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同时,部分地区还积极探索了参合农民跨省就医即时结报。如淮海经济区由江苏省徐州市12家市级医疗机构与周边江苏、山东、河南、安徽58个县的新农合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现了计算机联网管理和现场刷卡结报,覆盖5000多万参合农民。安徽、四川等省在本省农民工就业集中的北京、上海等地设立定点医院,方便农民工异地就医报销。

我委自2011年起开始建设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目前,国家平台已实现与9个省级平台和部分大型医疗机构的试点联通。2014年,将加快进度,力争实现一半以上的省级平台与国家平台联通,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试点,进一步方便参合农民异地就医及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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