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编制目的
为保障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机构能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卫生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明确医疗机构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职责和任务,指导、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结合近年来医疗机构处置突发事件中所积累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1.3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和院前急救机构开展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