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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健康教育和促进行动计划(2016-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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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06-14] 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作者:ecphf录入 [字体: ]
为了健康

国卫办流管发〔201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为加快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有效开展流动人口健康教育和促进工作,我委制定了《流动人口健康教育和促进行动计划(2016-2020年)》(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6月7日

 

 流动人口健康教育和促进行动计划 

(2016-2020年)

   为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流管发〔2014〕82号)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年)》(国卫宣传发〔2014〕15号),保障流动人口公平享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精准、有效开展流动人口健康教育服务,促进流动人口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提升,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思路 
  紧密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在流动人口中广泛开展健康教育与促进活动为抓手,以协调制定维护和促进流动人口健康的配套政策为支撑,不断完善基层健康教育服务模式,提高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利用水平,重点保障农民工和流动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提升流动人口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促进流动人口及其家庭全面发展。 
  二、行动范围与目标 
  (一)行动范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以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重点联系城市为重点地区,以1980年后出生的新生代流动人口、15-49周岁流动育龄妇女和6-14周岁流动学龄儿童为重点人群。 
  (二)行动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卫生计生部门牵头、多部门合作,学校、职场和社区等场所教育并重,各方共同参与的流动人口健康教育工作机制;流动人口服务对象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知晓率达到90%;东、中、西部地区流动人口健康素养水平分别达到24%、20%和16%;全国共建设流动人口健康促进示范企业和健康促进示范学校各400个、流动人口健康家庭3000个。 
  三、工作任务 
  (一)推动形成有利的政策环境。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起内部及与相关部门的统筹协调机制,推动有利于流动人口均等享有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政策出台,切实将流动人口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范围。在制订、修订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医疗、药品、基层卫生、妇幼卫生、计划生育等相关政策时,要将流动人口考虑在内。 
  (二)提高卫生计生服务可及性。基层社区卫生计生服务机构要针对本地流动人口工作、居住的主要特点,面临的主要健康问题和健康需求,优化卫生计生服务资源配置,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可及性和有效性,使流动人口能够方便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等相关服务。 
  (三)开展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政策宣传。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开发、制作、发放流动人口易于接受的宣传资料,宣传卫生计生政策法规和服务项目,合理运用各种适宜的媒体形式,并利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众团体以及非政府组织平台,加大宣传力度,使流动人口熟悉相关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流程。 
  (四)提高流动人口健康素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利用多种途径向流动人口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2015版)》和《流动人口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另行制定)。大力普及基本健康知识和理念,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和行为,传播基本健康技能,从基本医疗、传染病防治、妇幼健康、慢性病防治、心理健康等方面提高流动人口健康素养。 
  (五)精准开展流动人口健康教育。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流动人口纳入健康教育服务范围,并积极开展针对不同年龄、性别、职业特点的健康教育活动。 
    1.新生代流动人口(农民工)健康教育。以新生代流动人口(农民工)集中的工地、企业、市场为重点场所,通过多种方式以及新媒体手段,开展职业安全、职业伤害预防、传染病防治、心理健康、健康生活方式、控烟、安全性行为等内容的健康教育活动。依托企业流动人口计生协会等平台,招募并培训有一定文化程度、沟通能力强、热心为工友服务的流动人口作为健康指导志愿者,通过同伴教育开展健康知识传播。 
  2.流动妇女健康教育。在女性流动人口集中的企业、市场等场所,通过专题讲座、发放健康传播材料、同伴教育等形式,以预防非意愿妊娠、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孕前服用叶酸、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定期产前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产后访视、儿童保健和预防接种等为主题,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服务政策,做好跨地区服务的衔接和协调,提高流动人口妇幼保健和儿童预防接种服务的利用水平。向流动妇女发放健康支持工具,指导流动妇女向家庭成员传播健康知识和技能,提升流动人口家庭整体健康素养水平。 
  3.流动学龄儿童健康教育。与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配合,在流动人口子女集中的学校开展健康教育课、个人卫生技能评比、健康知识竞赛等活动,传播预防常见病和意外伤害、讲究个人卫生、口腔保健、坚持运动等健康知识,培养流动学龄儿童的个人卫生习惯;发放健康生活手册等,提高流动学龄儿童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并将流动学龄儿童作为“小小健康宣传员”,指导他们向家长宣传健康知识。 
  (六)建设流动人口健康促进场所和健康家庭。在以流动人口(农民工)为主体的工矿企业、流动儿童占一定比例的学校以及流动人口家庭中,开展流动人口健康促进示范企业、示范学校和健康家庭建设活动。44个重点联系城市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到2020年,每个城市每年都要打造一定数量的富有流动人口特色的健康促进示范企业和健康促进示范学校,评选出一定数量的流动人口健康家庭。(具体数量见附件,流动人口健康促进示范企业、示范学校和健康家庭评价标准和申报流程另行通知)。 
  (七)开展流动人口健康促进宣传活动。国家卫生计生委每年以“人口流动,健康同行”为主题,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宣传活动的主要内容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确定。2016年的主要内容是:传播健康核心信息,树立科学健康观。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针对目标人群,确定主要内容,开展主题宣传活动,营造关爱流动人口健康社会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各方职责与分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4个重点联系城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要与综治、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监等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社会团体协调配合,明确各部门职责,以会议等形式定期沟通行动进展。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利用各方优势资源,保证行动广泛深入开展。 
  (二)经费保障与能力建设。根据常住流动人口的规模及卫生计生服务需求,制定卫生计生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能力建设计划及资源配置政策,保证流动人口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经费,加强卫生计生服务专业人员健康教育能力培训,有效开展流动人口健康教育服务。 
  (三)开展行动督导与评估。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制订评估方案,重点对44个重点联系城市进行分年度和期末督导与评估;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开展行动的地区范围,并参照国家评估方案组织督导与评估。各重点联系城市每年12月15日前提交工作进度报告和优秀案例,国家、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和改进。 

附件:

附件1

流动人口健康促进示范企业、健康促进示范学校和健康家庭名额分配表

序号

省份

流动人口健康促进示范企业(个数)

流动人口健康促进示范学校(个数)

流动人口家庭(个数)

全省(区、市)

 

全省(区、市)

 

全省(区、市)

 

其中重点联系城市

其中重点联系城市

其中重点联系城市

1

北京

20

10

20

10

150

110

2

天津

15

10

15

10

130

90

3

河北

10

5

10

5

80

50

4

山西

10

5

10

5

80

50

5

内蒙古

10

5

10

5

50

40

6

辽宁

10

5

10

5

50

40

7

吉林

10

5

10

5

40

30

8

黑龙江

10

5

10

5

40

30

9

上海

30

20

30

20

300

200

10

江苏

25

15

25

15

250

160

11

浙江

30

20

30

20

300

200

12

安徽

10

5

10

5

80

50

13

福建

15

10

15

10

150

110

14

江西

10

5

10

5

30

20

15

山东

10

5

10

5

80

50

16

河南

10

5

10

5

80

50

17

湖北

10

5

10

5

80

50

18

湖南

10

5

10

5

80

50

19

广东

30

15

30

15

300

200

20

广西

10

5

10

5

80

50

21

海南

10

5

10

5

30

20

22

重庆

10

5

10

5

80

50

23

四川

10

5

10

5

80

50

24

贵州

10

5

10

5

80

50

25

云南

8

4

8

4

50

30

26

西藏

6

4

6

4

30

20

27

陕西

15

10

15

10

90

70

28

甘肃

10

5

10

5

30

20

29

青海

8

4

8

4

30

20

30

宁夏

8

4

8

4

30

20

31

新疆

10

4

10

4

40

20

合计

400

220

400

220

3000

2000

注:全省(区、市)及各重点联系城市(区)创建数量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配。

 

附件2

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重点联系城市名单

序号

省份

城市

序号

省份

城市

1

北京

朝阳区

23

福建

厦门

2

丰台区

24

泉州

3

天津

滨海新区

25

江西

南昌

4

津南区

26

山东

青岛

5

河北

石家庄

27

河南

郑州

6

山西

太原

28

湖北

武汉

7

内蒙古

包头

29

湖南

长沙

8

辽宁

大连

30

广东

深圳

9

吉林

长春

31

中山

10

黑龙江

哈尔滨

32

广西

桂林

11

上海

闵行区

33

海南

三亚

12

杨浦区

34

重庆

渝北区

13

松江区

35

四川

成都

14

宝山区

36

贵州

贵阳

15

江苏

南京

37

云南

玉溪

16

苏州

38

西藏

拉萨

17

无锡

39

陕西

西安

18

浙江

杭州

40

咸阳

19

宁波

41

甘肃

兰州

20

嘉兴

42

青海

西宁

21

绍兴

43

宁夏

银川

22

安徽

合肥

44

新疆

克拉玛依

 

  附件:1.流动人口健康促进示范企业、健康促进示范学校和健康家庭名额分配表.docx

     2.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重点联系城市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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