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了《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我委于2010年启动了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 工作。2011年3月,我委办公厅印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卫办疾控发[2011]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示范区的申报、考评和管理进行了规定。目前全国已建成国家级示范区265个,为全国慢性病防控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经验,发挥了“以点带面、推动整体、带动全国”的示范引领作用。
近年来,随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国内外慢性病防控形势的发展变化,示范区建设面临着新任务、新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结合近几年示范区建设工作的实践和近期出台的深化医改文件精神,与健康城市建设等工作衔接,组织专家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将根据管理办法制订评价指标体系。
二、主要内容
共分五章,29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明确了示范区建设的目标、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为具体目标,共5条。确定了示范区建设的主要目标,从政策完善、环境支持、体系整合、管理先进、全民参与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三章为主要任务,共17条。包括社会支持性环境、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慢性病早期发现与管理、分级诊疗、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慢性病监测、中医药应用、发挥群众组织作用、防控体系建设和推动医养结合等方面。
第四章为组织管理,共3条。主要对各省示范区建设数量、申报评估程序、动态管理和复审流程做了说明,明确了国家、省、市、县区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