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医发〔2021〕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公安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禁毒法》、《戒毒条例》,进一步加强戒毒治疗服务管理,规范戒毒治疗服务行为,保证戒毒治疗质量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司法部对《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戒毒治疗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5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易制毒化...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方案
一、药品
目前,维持治疗使用的药品为盐酸美沙酮口服溶液(规格:1mg/ml,5000ml/瓶)。
二、方案
维持治疗应当严格遵循个体化治疗原则,治疗人员每天治疗剂量参照国际推荐的维持治疗剂量(即60-120mg/天)。医务人员根据治疗人员具体情况,可以增减治疗剂量。
(一)首次用药。根据治疗人员自述的毒品用量和最后1次使用毒品时间...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机构要求
(一)选址。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按照交通便利、就医方便的原则,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所选地址应当远离政府机关、学校、托幼机构及其他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二)人员。申请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机构规模和实际需要,按照以下要求配备...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延伸服药点基本要求
一、机构要求
(一)选址。戒毒药物延伸服药点应该设在现有阿片类物质成瘾者不少于50人且居住相对较集中的地点,可以设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人员。为保证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每个延伸服药点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其中至少包括1名医师和1名护士。
1. 医师。主要负责提供戒毒药物...
国卫疾控发〔2014〕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公安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艾滋病防治条例》、《戒毒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共同制定了《戒毒...
深入贯彻《艾滋病防治条例》、《戒毒条例》,深化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12月5日,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局联合在宜宾召开2011年度全省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会议。全省17个市(州)和45个县的卫生、公安、食品药监部门相关负责人、维持治疗门诊及省疾控中心、成都利尔药业有限公司有关同志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