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
2020-2-10 8:31:55
    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 目    录
一、总则 1
二、基本要求 1
(一)机构设置要求 1
(二)机构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施设备配备、药品配备要求 2
(三)服务人员资质要求 2
(四)环境要求 3
三、服务内容与要求 4
(一)基本服务 4
(二)医疗服务 4
(三)中医药服务 8
(四)护理服务 8
(五)康复服务 9
(六)辅助服务 11
(七)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11
(八)失智老年人服务 12
(九)其他要求 13
四、服务流程与要求 16
(一)服务流程总则 16
(二)服务接待 16
(三)老年人入院体检 19
(四)老年护理需求评估 19
(五)老年人能力评估 19
(六)中医评估 20
(七)制定服务计划 20
(八)签订服务协议 20
(九)建立服务档案 21
(十)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21
五、附录 22

一、总则
      为适应我国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提高其服务质量,规范其服务内容,经广泛调查研究,参考相关部门相关标准规范,遵循全面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实用性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各种类型的医养结合机构。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兼具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主要包括养老机构设立或内设医疗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或开展养老服务两种形式。医养结合机构主要为入住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养老、医疗、护理、康复、辅助与心理精神支持等服务。医养结合机构所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服务应当分别适用现行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服务的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本指南对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作出了规范。服务内容根据目前我国大部分医养结合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老年人需求确定,医养结合机构可以根据机构资质与服务能力拓展服务内容。
      本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流程与要求。
二、基本要求
(一)机构设置要求
1.应当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进行备案,并在民政部门进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
2.提供餐饮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机构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施设备配备、药品配备要求
1.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其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施设备配备、药品配备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类型,相应地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护理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诊所基本标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中西医结合诊所基本标准》等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
2.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在设施设备配备方面适用《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 29353)、《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提供康复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配备老年人常用的康复器具。
(三)服务人员资质要求
1.医护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对执业资质和条件的要求。
2.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应当经相关培训合格后上岗。
3.根据服务需要聘请的康复治疗师、公共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相关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4.餐饮工作人员应当持有A类健康证。
(四)环境要求
1.新建的医养结合机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的要求。
2.医养结合机构建筑应当符合消防部门相关要求,配备消防设施设备。消防灭火器的配备应当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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