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管理办法
2021-5-11 7:58:33

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
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为规范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授予在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中成效明显、群众满意,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的城市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创建活动的总体协调,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管理办法,组织公示和命名。省级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组织本辖区创建活动,制订工作方案,细化评估内容,负责评审推荐。
第四条  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按照城市主动申报、省级评审推荐、国家审核命名的程序进行。
    (一)城市主动申报。有意愿的城市人民政府向省级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提交申报报告。
(二)省级评审推荐。省级卫生健康委会同发展改革委对申请城市进行评审,确定候选名单,公示后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国家审核命名。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审核结果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审核公示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予以命名并发文通报。
(四)动态管理。对于已命名示范城市,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组织开展复查,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命名。
第五条  已命名示范城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命名:
(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措施不力,工作退步,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
(三)托育机构、婴幼儿家庭对政策环境和服务管理满意度不高的。
第六条  已命名的示范城市按照以下程序退出:
(一)出现第五条所列情形的,由省级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撤销命名,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被撤销示范城市称号的,取消下一期参加评选资格。
第七条  省级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每年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创建活动以及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工作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家庭为主,托育补充。人的社会化进程始于家庭,儿童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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