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
2014-9-10 15:00:24
国卫科教发〔201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直属联系单位:
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卫生计生领域广大医学科研人员提高诚信意识,遵守诚信原则,养成良好科研行为习惯,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可从www.nhfpc.gov.cn下载),已经第34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8月28日
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医学科研诚信建设和职业道德修养,预防科研不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医学科研包括: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中医学、药学、护理学、计划生育等领域所开展的研究。
第三条 医学科研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追求真理、实事求是,遵循科研伦理准则,尊重同行及其劳动,防止急功近利、浮躁浮夸,自觉抵制科研不端行为。
所有开展医学科研工作的机构均应当遵守本规范,加强教育培训和制度建设,倡导学术民主,净化学术环境。
第四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本规范,加强对医学科研诚信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医学科研人员诚信行为规范
第五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要遵循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相关规定,自觉接受伦理审查和监督,切实保障受试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进行项目申请等科研与学术活动,需要提供相关信息时,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学历、工作经历、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奖证明、引用论文、专利证明等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第七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采集人体的样本、数据和资料时要客观、全面、准确;对涉及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要树立保密意识并依据有关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八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涉及人体或动物的研究中,应当如实书写病历,诚实记录研究结果,包括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依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严重的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信息。
第九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涉及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和已知病原改造等研究中,要树立公共卫生和实验室生物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管。
第十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研究结束后,对于人体或动物样本、数据或资料的储存、分享和销毁要遵循相应的科研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动物实验中,应当自觉遵守《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严格选用符合要求的合格动物进行实验,保障动物福利,善待动物。
第十二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开展学术交流、应邀审阅他人投寄的学术论文或课题申报书时,应当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遵守科技保密规则。
第十三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引用他人已发表的研究观点、数据、图像、结果或其他研究资料时,要诚实注明出处,引文、注释和参考文献标注要符合学术规范。在使用他人尚未公开发表的设计思路、学术观点、实验数据、图表、研究结果和结论时,应当获得本人的书面知情同意,同时要公开致谢或说明。
第十四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发表论文或出版学术著作过程中,要遵守学术论文投稿、著作出版有关规定。如果未实际参加研究或论文、论著写作,不得在他人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著作中署名。
第十五条 医学科研人员作为导师或科研课题负责人,在指导学生或带领课题组成员开展科研活动时要高度负责,严格把关;对于研究和撰写科研论文中出现的不端行为要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医学科研人员所发表医学科研论文中涉及的原始图片、数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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