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传染病医学中心及国家传染病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
2020-9-19 11:44:09

国卫办医函〔2020〕7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十三五”国家医学中心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国卫医发〔2017〕3号)及《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国卫办医函〔2019〕4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传染病医疗服务体系顶层设计,优化传染病医疗资源区域布局,提升应对重大疫情救治能力,助力实现区域分开,我委组织制定了《国家传染病医学中心设置标准》和《国家传染病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国家传染病医学中心设置标准
     2.国家传染病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9月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国家传染病医学中心设置标准
 
一、基本要求
国家传染病医学中心应当是传染病学科特色突出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者三级甲等传染病专科医院,具有全国领先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管理水平,有丰富的严重复杂传染病救治经验,在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建设中处于国内引领地位,并具有重要国际影响力。传染病救治相关诊疗科目齐全,配套设备设施完善,人才梯队结构合理,且有相对成熟合理的传染病中心运行机制。始终坚持公益性,认真贯彻落实医改相关工作要求,具备承担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的能力和经验。承担全国传染病救治有关临床、教学、科研、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引领和推动国家传染病医学发展。
国家传染病医学中心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传染病中心形成统筹管理模式,有独立设置的传染病院区,规模满足功能定位,有完善的组织架构和相关专业固定的医务人员,医院每年向传染病中心投入一定的建设发展经费,保障其持续健康发展。
(二)传染病院区按照“三区两通道”设置,传染病救治床位数≥医院编制床位数的20%。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在重大疫情救治时能够利用传染病院区或者其他病区快速扩充传染病救治床位,迅速提升疫情救治能力。
(三)建立传染病救治团队,由核心科室(专业)和支撑科室(专业)的固定人员组成。其中,核心科室(专业)包括传染病科、重症医学科、呼吸内科;支撑科室(专业)包括心血管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肾脏病科、血液病科、风湿免疫科、普通外科、胸外科、神经外科、精神科、妇产科、儿科、皮肤科、急诊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康复科、麻醉科、病理科、输血科、临床护理、临床药学等。
(四)近3年传染病患者年均出院人数≥8000例,其中每年度收治患者中相对权重值(RW)≥2数量占年出院人数不低于20%。
(五)近3年年均为传染病患者开展手术(不含操作)≥3000台次,其中三/四级手术比例不低于50%。
(六)传染病科、重症医学科、呼吸内科获得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2个,支撑科室(专业)中获得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7个。
二、医疗服务能力
国家传染病医学中心应当具备常见传染病、新发突发传染病和重大传染病的综合诊疗能力,掌握疑难危重传染病救治所涉及的各项关键技术。已建立多学科融合的现代传染病防治体系,整合传染病防控、疫情监测预警、病原体识别与检测、传染病诊断、抗病原体治疗、多器官功能支持、院感管理能力,协同内科与外科、西医与中医、医疗与预防,覆盖从儿童到老年全生命周期。具备开展多中心临床研究,并将科研成果向临床转化的能力,引领我国传染病医学发展。
(一)科室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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